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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的少年司法现状及其困境探析
作者:杨华卿   发布时间:2013-04-26 10:36:40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大,未成年人犯罪率有上升趋势,传统的刑罚惩治体系已不再适应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事业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探索多元刑罚体系,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复犯罪)体系建设,修复因未成年人犯罪业已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秩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界的又一重大课题。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中,倡议通过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实现刑罚多元化,促进未成年人犯罪宽缓化处理,进而达到为保护、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高度认可。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在我国已经取得广泛的认可,也已在少部分的发达地区(北京、上海、浙江等)进行司法制度改革试点式的推行,但很大一部分只是停留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层面上。综合现阶段辖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总结少年审判经验,分析少年犯罪成因,不断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新思路,笔者认为,要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首先需要突破一些现实中的障碍。

    (一)突破国家司法机关强势的惯性办案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观念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国家、集体本位主义,这种国家本位、集体本位主义认为犯罪是个人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损害,刑事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法意,刑罚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已经超越了公民个人行为所能主导的范围,国家作为刑罚权的垄断者不允许公民个人通过“私了”解决因刑事案件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将公民个人通过自由协商处理刑事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作为被害人一方的地位和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最需要的恰恰是充分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协商权,通过司法机关引导当事双方自愿、自由、公平协商,重新塑造被害人主题地位,权利,让被害人参与到刑事和解的程序与诉讼实体当中来。超越刑事司法活动中国家司法机器先入为主的办案模式局限,突破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强势惯性思维,充分赋予刑事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协商和解的自由,重视并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及衍生的求偿权,是全面施行未成年刑事和解的必要前提。

    (二)对传统刑法原则形成冲击

    传统的刑法原则主要表现在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是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在调停引导机构的主持下自愿平等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缓化处理,这必然弱化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削弱刑罚震慑力,动摇了刑法在公众当中的权威性。从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创建非但没有弱化传统刑法理念,反而一定程度上与传统刑法理念相融合,结合产生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当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缓化处理,这是未成年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机统一的表现;罪刑均衡原则要求犯罪行为人要承担跟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基于加害人通过真诚悔改,弥补被害人损伤,赔偿被害人损失,修复了也已破坏的社会关系,对加害人宽缓化处理符合刑罚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是罪刑均衡的具体体现;面对不同的加害人会有不同的经济状况进而导致相类似的行为出现不相似从而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的情形,则可以逐渐健全弥补、赔偿制度,将刑事和解形式多元化,尽可能弱化因经济状况不同而出现的刑罚差异,消除公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信任危机。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配套机制缺失

    1.法律配套不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尚未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用成文法的刑事规定下来,导致目前部分地区尝试的一些刑事和解制度缺乏法律支撑,只能依靠地方政策,在不同地区之间试行的刑事和解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因素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制定未成年刑事和解制度是国际社会刑事司法活动的大势所趋,因此,将未成年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刑事法律体系,是目前我国刑事立法的主要议程之一。

    2.社会配套机制不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刑事和解宽缓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刑罚,进而达到教育挽救失足少年、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而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首先应当健全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通过社会调查走访了解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具备宽缓刑事处罚的调节;其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科学、专业的评估制度,通过科学专业的风险评估,最大限度降低宽缓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所带来的人身危害、社会危险性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最后把现存的社区矫正制度普适化,将宽缓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社区矫正体系,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帮教机构,推行未成年社区矫正、帮教感化社会化,动用健全的社会配套机制实现有效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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