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债权人因故死亡 法院调解担保人偿债
发布时间:2012-09-04 15:15:28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伦军)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为子债担保、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使该案顺利化解。

    2011年8月31日,李强借给刘山高之子现金10万元,定于2011年11月29日还清,刘山高之子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刘山高之子未还款,李强因担心债权无法实现,并与刘山高夫妻和其子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刘山高夫妻为其子的借款提供担保。今年1月11日,李强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又与刘山高夫妻和其子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和《房屋抵押补充协议》。协议明确,刘山高同意以在自己宅基地上所建三间房屋作为抵押,为其子的借款提供担保。今年2月18日,刘山高之子因故死亡。李强便向刘山高夫妻追讨债务,刘山高夫妻以其子死亡、无偿还能力为由予以拒绝。李强无奈之下,便于今年7月将刘山高夫妻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刘山高夫妻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夫妻偿还借款10万元。刘山高则认为,儿子已经死亡,夫妻身体患多种疾病,无力支付儿子所欠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因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能提供相关权利证书。该担保合同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财产担保的条件,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李强和刘山高夫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均具有过错。

    主审法官针对案件的事实,指出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借款人已经死亡,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消亡,只能由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又不能超过5万元,对5万元的债务刘山高夫妻又坚决不愿承担。经过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刘山高夫妻与李强签订了4万元的协议,并当庭进行了履行,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