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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构建之研究
作者:唐耀辉 发布时间:2013-04-19 13:15:41
一、当代我国的司法国情
改革开放至今,已有三十余年,正逐步向我国社会纵深推进,现时已到了推陈出新、深入改革的关键阶段。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法治进程加快,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主体多元化、矛盾交织复合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这表现在:(1)在立法方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母法,法律部门齐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底,已制定现行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基本上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2)在司法方面,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形成了一个法律素养高、业务水平精的职业法律人群体。他们在法律工作中将"纸上的法"变成"心中的法",处理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普及了法律知识,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3)人民群众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法院受理案件大量涌入,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我国的司法环境也存在一些时代性的不和谐的因素。(1)立法尚未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就目前而言,还是粗疏的、缺乏严谨的逻辑体系,难以有效地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2)法律权威尚未真正确立,人们对法律缺乏一种信仰,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社会中还顽强地存在着。人们对法律与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并不高,甚至少数人恶意利用法律谋取非法利益,以公权谋私利。(3)审判与执行机制僵化,尚未找到一种切合我国国情的机制,审判与执行脱节,易裁判难执行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4)社会管理机制滞后。城市化、市场化与工业化急剧地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面貌,旧有的管理体制被打破,新的适应现代社会的管理机制尚未建立,社会管理各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使得司法工作缺少社会性的配合。(5)以诚信为核心的传统社会价值观缺失,而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态势。经济迅速发展,人际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人们更加关注财产权利,加上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井喷态势,道路交通事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劳动争议等案件数量位居前列,新型案件如股权转让、合伙协议、拆迁安置、劳动与劳务关系等纠纷大量出现,大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使得法院超负荷运转,不堪重负,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迅猛增长的司法需求矛盾日益尖锐。
二、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构建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民事司法改革,其共同特点之一,是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即替代性纠纷机制的建设,从而构建一个均衡与合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在美国,1998年颁布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简称ADR)。ADR在各国的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促进了社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近二十年的法治化进程中,鼓励人们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被视为法治化的重要内容,纠纷解决的事务被集中到司法机关。由于忽视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最终导致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产生出信访缠诉、执行难、规制失控等种种社会弊病。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要求社会各行各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但并非解决矛盾纠纷和冲突,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解决,诉讼方式自身的对抗性有时可能激化人际矛盾,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容易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控制缓解矛盾,平和化解纠纷。非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欠缺,使得大量社会矛盾积压激化,形成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因此我国当前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按照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作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点来抓。
当前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必要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节约利用司法资源的需要。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矛盾纠纷急剧增多,如果都由法院诉讼机制来化解,那么则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显得更加稀缺。其实很大一部分社会矛盾纠纷没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比如明确合法的债权,可以直接进入督促程序,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的,可以直接由债权人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可以分流社会矛盾,减轻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对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诉讼的质量与效益,也可以更好的树立司法的权威。
第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程序相对于其他矛盾化解机制,正式规范,有完整的体系,但是维权的成本也很高,时间、费用等等。司法调解、社区调解等等机制却可能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最快速地完成社会矛盾处理,省却当事人的一大笔维权费用,如时间、路费、律师费等等。
第三、是提高诉讼质量与诉讼效益的需要。目前,审判质量并不高,执行难问题严重,案件数量多,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进入诉讼程序,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有效保证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质量、效益,难以避免出现各种程序与实体上的瑕疵,甚至是法律文书方面的错误。
第四、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矛盾具普遍性,不能回避,而应该正确去面对,讳疾忌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矛盾也具有特殊性,不同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不同的社会矛盾纠纷应该设计不同的机制予以化解处理。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的有机统一。
第五、是创建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理性反思封建社会发展历程的结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正反两面经验与教训的历史总结,是吸取世界其他国家先进文明成果的体现,也是我国走向长治久安、文明昌盛、民族复兴的必然选择。对于西方的法律文明,我国不仅要移植、消化,还要挖掘民族传统文化因子,自我反思、创新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文明。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一种特色化发展的契机。
三、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构建的途径
(一)完善非诉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之间的合理衔接。完善诉讼与非诉解决纠纷机制的合理衔接就是重新整合社会资源,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职机构为主导,设置以调解为主体的多元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辅助,多元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则扮演着"和平使者"的角色,对社会矛盾纠纷予以分流化解,而司法审判则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其他非诉解决纠纷方式予以支持与监督,同时集中力量应对部分社会矛盾纠纷,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实现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目的。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不是法院一个部门、一种手段就能解决的,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衔接:(1)加强各种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的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衔接;(2)加强专门性、行业性及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分工与衔接;(3)加大对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对非诉讼与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进而不断探索彼此补充、衔接、协调的纠纷解决渠道,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互动与协调。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构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构建人民调解网络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1)培育新型调解机构,以现有的基层政权组织体系为依托,在村、社区、街道、乡镇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处置辖区内矛盾纠纷,防控化解,他们具有接近群众,通晓民情的优势。(2)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正确处理好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问题,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和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3)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制度支持,使调解人员在社区、自然村、街道等获得威信,其合法行为得到国家政权强有力的支持。民间调解,不但能够及时有效迅速解决矛盾,而且维持了正常的人际关系,把社会矛盾控制在人民内部,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
(三)倡导行政调解与行业企业自我管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在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享有崇高的权威,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来化解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民事纠纷,尤其是发挥工会、妇联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各种行业、企业团体作用日渐增强,应鼓励引导行业、企业等实现自我管理,通过行业、企业协会等调解来内部化解矛盾纠纷。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近、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实现案结事了。
(四)推进现有诉讼机制的改革,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司法制度是在打破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法治历史短暂,仅有三十余年的时间,经济形态脱胎于封闭自给的农业经济,诉讼机制僵化,缺乏对市场经济高度的适应性,因而必须进行诉讼机制改革,使之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诉讼机制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提高诉讼案件的司法准入标准,实行调审分离,诉讼中不去过分强调调解率,调解程序前置,分流部分案件,对难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建设性意见,集中司法资源,审理部分社会矛盾纠纷,作出司法判决,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强调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第二,实行执行制度与执行机构的改革,加快《执行法》的出台,强调执行职权分解制衡、高效统一、有法可依、分段集中执行、国家与社会力量支持等理念;第三,实行特殊案件的专业化审理,请邀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第四、强调公正强于效率,目前结案数、结案天数、调撤率等是审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看不见的手"无形中让人追求效率忽视公正,其实公平才是司法审判的核心价值,公正的判决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
(五)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信访、犯罪率上升、执行难、极端行为增多、贫富心理失衡等等,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信访是当事人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信访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与司法工作。利益格局的变化,表现为贫富差距增大,生存压力大,人们对自身利益关注度上升,心态也容易失衡,犯罪率上升、极端行为增多等等,此类事件频频见诸新闻媒体,比如浙江多起杀害多名幼儿案。法院及其他调解机构处理的案件是矛盾集中且尖锐的社会纠纷,体现了社会发展存在的症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容易发现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新问题,因此法院及其他调解机构对社会有着更深刻的认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自身的优势。因此应鼓励纠纷解决机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专项调研,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特别是司法机关要多运用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矫正性的意见。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改进与完善我国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以信访为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信访是社会的顽症,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对信访,不应堵而应疏,采用多种手段来消除其负面社会影响。
(六)加强社会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建设,从道德规范来规制人们的行为。"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出自《管子·牧民》)后来,"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说融入儒家礼教思想之中,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自清末以来,传统的儒家礼教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价值体系被颠覆了,近代强劲的"欧风美雨"的浸润,并未让中国社会完全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内生的新价值观体系又未建立起来,没有一种强有力的价值观制约,人们的行为缺少来自宗教、公众舆论等外在力量的有效约束。以金钱利益为取向的价值观,使人们对金钱利益趋之若鹜,对诚信道德却弃之一边,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伦理严重缺失,西方经济学中 以追逐经济利益为唯一价值取向的"经济人"假设,更加符合我国转型社会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体价值观的缺失,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与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强社会主义社会主体价值观的建设,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规制人们的行为,甚至上升到立法的高度。重塑社会主义社会核心价值体系,(1)可以罗马法复兴为借鉴,加强对中国古代礼法及儒家思想文献的研究,推陈出新,形成新的价值观体系;(2)在立法过程中,重视对新核心价值观的考量,促进道德与法律的有机融合,(3)加大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们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四、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构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发展是归宿,稳定是前提,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各项社会事业得以发展的保证。在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单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宜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社会矛盾纠纷都进入诉讼程序,必然会导致一些能够协商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进而破坏社会和谐。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审判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执政理念。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一般的民间纠纷利用多元化的非诉解决机制分流,这也是减轻人民群众维权成本、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效能的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更好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亲情、邻里和睦、诚信交往,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所具有的传承民族传统道德和缓和法律与乡风民俗冲突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审判工作所不能替代的。
3、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前,我国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导致新矛盾、新情况不断出现,现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满足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这就客观上要求要求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构建新的社会管理秩序,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有针对性的化解途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有利于从源头上用平和的方式预防、控制、化解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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