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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区服务令”对我国刑事审判活动的意义
作者:吴文佳 发布时间:2013-01-09 15:10:43
伴随着各国探寻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 社区服务刑在国外异军突起,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社区服务刑在减少监禁刑适用、促进罪犯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着异乎寻常的作用。我国在实践中已有以“社区服务令”来代替刑罚的先例,但尚未将社区服务引入刑罚体系中,因此,深入研究国外刑法中的社区服务刑,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判也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笔者赞同在刑事审判中引入“社区服务令”作为刑罚方式,在本文中笔者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证这种做法的可取之处以及积极作用。
20 世纪下半叶,伴随着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浪潮,西方国家进行了刑罚改革。除刑罚结构趋轻外, 同时在刑罚品质方面也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出现的新刑种:社区服务或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刑在国外被大量适用,并日益被看好,在西方刑法理论界近期以来将其誉为刑罚新三元(即提高到与传统的刑罚和保安处分同等地位)。我国目前尚未将社区服务引入刑罚体系中,因此,深入研究国外刑法中的社区服务刑,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 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一、迷茫中的希望: 社区服务刑在国外的实践 社区服务( Community Service) , 在国外也称为社会服务、社区劳役和公益劳动等, 是指一种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 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区服务之所以在刑事法律中 登堂入室 , 是与欧洲诸国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分不开的。随着刑罚应更人道、更无害、更经济思想的普遍确立, 欧洲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所采取的减少短期监禁刑的措施表面上看是卓有成效的, 其具体可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措施就有 20 多种, 但这些替代措施的本质的效用, 并不能令人乐观。唯一例外的是社区服务, 在大多数西欧国家, 就所有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而言, 只有社区服务这一形式有扩大使用的趋势, 它与罚金和缓期执行这两种传统的替代措施一道,在减少短期监禁刑的使用、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方面发挥着异乎寻常的作用。 作为现代刑罚制度的社区服务,一般被认为肇始于英国 1972 年的 刑事司法条例。但以公益劳动来替代剥夺自由刑有着久远的历史根源,早在中世纪的德国,公益劳动被用来抵偿不能缴纳罚金而应得的拘禁刑。那时,具有替代性质的公益劳动主要有修筑城墙、清理城镇渠道。 从 17 世纪开始,公益劳动在西欧不同国家的各种文献与有关刑罚运用的记载中均可发现,最常见的表述形式就是强制劳动或劳动刑。当时,判令犯罪人从事公益劳动,不仅可作为罚金刑的一种替代措施,而且也可以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 到了19世纪中叶,伴随短期监禁刑的大量适用而产生的诸多弊端,学者们开始探寻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于是,业已存在但是很少得到使用的各种劳动刑便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在有关 国际会议上得到广泛讨论。尽管欧洲社会各界在用社区服务来替代短期监禁刑问题上认识并不一致,但这并不妨碍欧洲许多国家的立法者把社区服务引进各自的刑罚体系中。意大利(1889)、挪威(1902)、葡萄牙(1929)和瑞士(1942)的刑事法律中均规定了社区服务这一替代措施。 在英国,社区服务命令被认为是尝试罪犯处遇多样化的最后的刑罚大改革。根据刑事司法条例的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社区服务的犯罪人的条件是: (1)犯罪人在16岁或16岁以上;(2)实施了可以被判处监禁的犯罪;(3)在缓刑报告中建议对犯罪人使用社区服务;(4)在1年的业余时间内完成40小时-40 小时的劳动;(5)犯罪人不能被假释;(6)如果没有完成工作或宣判有其他的罪行,将取消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在英国被制度化后, 引起了其他欧洲国家有识之士的广泛关注。1976 年,欧洲理事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替代监禁刑的刑罚方法的决议,该决议号召欧共体各国迅即采取措施,探索替代传统的高耗低效的监禁刑措施,而社区服务就是该决议积极倡导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法。 在该决议的号召下,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中的大多数国家已完成了把社区服务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的立法化进程。与英国相比,虽然社区服务的执行在美国起步较晚,但是要求受刑人履行某些工作或服务来代替刑罚的做法,事实上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出现在美国。当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战争对人力需要的结果。但是,具有现代意义的社区服务项目直到1966 年才出现在加利福尼亚州,主要是针对交通违规者不能支付他们的交通罚款而实施的。随后,许多州都相继确立了社区服务项目使犯罪者通过公益劳动挣一些钱来赔偿受害者、社区或二者。 从1972年起,美国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州已开始执行社区服务的判决以作为监禁形式的替代,还有许多州用以作为减轻监狱人满为患压力的措施之一。1984年,美国制定综合犯罪控制法案,随着此法令的执行,社区服务执行的频率再度扩增。澳大利亚作为一个世界唯一由犯人建立起来的国家,行刑社会化已形成基本模式。社区服役作为行刑社会化模式中的重要一环,已得到大量应用。罪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无偿的社会工作, 在首都区的社区服役一年不超过208小时。社区服役令方案由缓刑与假释事务局监管,具体工作由各自愿性社会组织实施。 社区服务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也有悠久的历史。1922年的 《苏俄刑法典》第27条规定了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刑:被判刑人不与正常的社会生活脱离,而是在其原工作地点或劳动改造机关指定的其他地点进行劳动改造,扣留受刑人工作收入的 5% -20%作为国家收入。 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纷纷仿效《苏俄刑法典》的规定设置了类似的刑种,如波兰的劳动刑规定:每月罪犯必须从事至少 20小时最多50小时的无偿公益劳动;国家强制将犯罪人劳动收入的 10%- 25%收归国库。综观国外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实践,大体呈现出以下特征: 1、作为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中。如现行葡萄牙刑法典中的社区服务分为主刑和附属刑两种, 作为一种主刑,它是3 个月以下监禁和90日以下罚金的替代措施;作为一种附属刑, 它适用于由于被定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不能支付罚金的场合。瑞士刑法典也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服务:一种是作为附属刑的无偿劳动( 刑法典第 49 条) , 既可适用于成年犯罪人,也可适用于青少年犯;另一种是作为主刑的义务劳动(刑法典第 87、95 条),只能适用于青少年犯。 2、作为缓刑的执行内容规定在刑法中。如英国的缓刑与社区服务、社会服务结合起来,要求缓刑犯在接受缓刑监督考察的同时,参与社会或社区服务活动,最短 40个小时,最长可达 240 小时。《法国刑法典》将缓刑分为三种:普通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和附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根据新刑法典第132- 54 条的规定,法院得规定被判刑人犯为公法上的法人利益或有资格实施公共利益劳动的协会的利益,从事40小时至240小时公益劳动。 3、社区服务通常是由法庭判决的。法官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劳动。在社区服务令中,明确规定执行社区服务令的机构、社区服务的场所、内容和时数等。 4、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罪犯。社区服务刑适用于轻罪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如1997年1月 1日起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就规定,对诽谤、侮辱、侵犯私人生活的不受侵犯权、妨碍行使选举权等轻罪适用强制性工作的刑罚。荷兰的社区服务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财产犯罪、交通肇事犯罪、人身攻击罪、性犯罪和毒品犯罪。1994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法国刑法典》将公共利益劳动规定为自然人可处轻罪的刑罚种类之一。在美国, 社区服务的判决最为普遍适用的对象是酗酒驾车者。到目前, 社区服务还没有作为对严重犯罪者的主要的惩罚形式。之所以把适用对象限于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青少年罪犯,主要是基于防卫社会的考虑:这样的罪犯放到社会上不致再危害他人、威胁社会,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5、社区服务刑的适用一般要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关于是否应赋予劳动刑强迫性,即被定罪人即使不同意也可对其适用之? 学者们之间存在争议,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认为被判处罚金刑的人,应当强制其从事社会服务。但瑞士刑法学家斯脱斯则声称:被定罪人自己同意从事公益劳动, 应当是社会服务这一替代措施的基本精神。最后,欧洲的立法者没有采纳李斯特的理论见解,所有的立法规范都把被告人的同意作为社会服务的前提。如《法国刑法典》第131- 8规定:对拒绝接受公共利益劳动之刑罚或判决时未出庭的人犯,不得宣告公共利益劳动刑罚。法庭庭长在判决宣告之前,通知被告有权拒绝完成公共利益劳动,并听取其答复。之所以强调社会服务服刑的自愿性,一方面是出于有关国际法禁止强迫劳动的考虑,另一方面,这样做可以强化罪犯的责任感, 促使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6、违反社区服务命令应承担更严厉的处罚。对不完成社会服务的处理, 通常是以罚金刑或自由刑代替。如英国规定,罪犯如果在服务期间再犯罪或者违背命令,即撤销命令而改处拘禁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9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判刑人恶意逃避被判处的强制性工作,则可以用限制自由或拘役代替, 1天限制自由或拘役折抵8小时强制劳动。葡萄牙刑法的规定则颇为特殊, 如果被定罪人处心积虑地使自己陷于不能全部或部分完成社会服务,或者没有合法理由而拒不完成劳动,那么该罪犯会被视为犯了藐视法庭罪而被判刑。 二、社区服务刑的法律价值 社区服务在西方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一种刑罚方法, 主要是短期自由刑的诸多弊端使然,也是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经济化的结果。社区服务能够被人们接受,不仅被规定在刑法中, 而且近 20年来有扩大适用的趋势, 是因为其具有重要的价值。概括言之, 社区服务具有以下法律价值: (一) 社区服务可以避免短期监禁刑的弊端 自从自由刑作为死刑与肉体刑的替代刑走向刑罚体系的中心宝座后,社会公众在惩治犯罪的观念上形成一种定势,认为惩治罪犯的最好办法就是监禁,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丧失再次危害社会的机会。然而,监禁刑适用存在较为明显的负效应, 尤其是短期监禁刑存在的弊端更多, 往往不能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刑罚效果:(1)短期监禁刑由于刑期有限,不能给罪犯以接受教育改造或悔过自新的足够时间,有些罪犯尚未得到有效改造, 由于刑期届满只好释放出狱; (2)监狱亚文化的存在, 罪犯入狱后可能受到其侵蚀, 犯人之间互相交叉感染,强化了犯罪意志,习得新的犯罪技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 (3)监禁刑的大量适用,伴随而生的是监狱在押人犯激增,监禁成本膨胀,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短期监禁刑备受学者们的谴责。而社区服务刑的执行并不剥夺罪犯的自由,而是在其居住、工作的地点或执行机关指定的地点执行,从而避免了短期监禁刑的上述弊端, 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 (二) 社区服务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在传统意义上,监狱行刑的宗旨是使犯罪人与社会隔离, 以消极的方式使犯罪人无法危害社会,行刑具有强烈的封闭性。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犯罪人的社会化。社区服务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方法,它的适用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1)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由于其与社会接触的不中断而得以顺利进行; (2)由于犯罪人不被收监执行, 他的就业、就学机会不致失去,不脱离家庭生活,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其家庭和社会责任感, 这同样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 (3)犯罪人通过为社区提供服务重新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 使社区成员看到犯罪人身上潜在的积极价值, 并使犯罪人从其促进公益的行为中产生成就感, 激发其与社区合作的愿望,以尽快融入到社区中去。正如美国纽约市拿索县家庭事务法官威廉 丹普赛所言:劳动对罪犯起的作用很大,使他们更能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能狠下决心不再走老路。 一个最近的研究表明:对 70% 的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来说,用这种惩罚方式作为使他们重新社会化的工具是有效的。某犯人说,社区服务给了我一个机会为社会作点贡献,当我完成了服务项目,我感到有一种良好的心境,因为它使我感到我已矫正了一些需要矫正的东西。 (三) 社区服务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价值 刑事法律制度的建构,必有其追求的价值内容,谦抑性即是我国刑法追求的价值之一,它要求降低行刑成本,以最小的投入,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3)。刑罚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在以监禁刑为主要刑罚方法的时代,行刑的成本是极其昂贵的。对此,英国学者乔治 B 沃尔德有过评价:在刑罚实践中,监禁刑作为最为普通的刑罚方法被普遍接受,但是监狱却是一个异常昂贵的机构, 修建、维持和运作需要花费大量财富。 根据联合国对 31 个国家和地区 1994 年监狱的开支情况的统计,这些国家一个罪犯年均监狱开支大约在3万至4万。而社区服务刑不需要将罪犯关押,无需监禁设施和关押费用,因而为国家节省了一笔数目不菲的开支,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以英国社会服务令为例, 判处社会服务的罪犯平均每年费用为 490 镑,而一个监禁犯每年的费用约为 7000 镑。 由此可见,社区服务刑符合现代刑罚谦抑主义的发展趋势, 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四) 社区服务是赔偿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社区的利益,因为犯罪使社区成员的安全感下降,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使社区的道德传统和交往原则面临着考验。因此,判令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判令犯罪分子对社区进行赔偿。赔偿的方式之一便是为社区提供无偿的劳务。在美国,社区服务被作为赔偿的一种模式( 财务社区服务模式)而得到广泛运用。这一模式强调通过罪犯的经济责任和社区服务来支付受害人的损失以及法院诉讼的费用。 三、立法滞后、实践先行: 社区服务刑在中国的命运 社区服务在西方许多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扩大适用的发展趋势,但我国刑法尚未将社区服务引入刑罚体系中,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已有基层刑事司法机关将社区服务应用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例中。鉴于社区服务刑的价值并针对我国刑罚体系上的空缺,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国外刑法中的社区服务刑引入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 (一) 导入社区服务刑种的必要性 1、减少短期监禁刑的大量适用,缓解监狱拥挤的局面国外社区服务刑述评及借鉴119如前所述,短期监禁刑具有难以克服的负面效应, 很多欧美国家长期以来在寻求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而我国,目前短期监禁刑仍然被大量应用。据统计, 我国法院每年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30 万人左右, 占押犯总数的 22% 左右。由于大量适用短期监禁刑,使得监狱人满为患,拥挤不堪。据统计,到 2000年底,全国监狱押犯为 144 万人,超押 24 万人;全国监狱有 53 万罪犯没有劳动岗位, 坐吃闲饭。要改变这种现状, 有效途径之一是以社区服务等社区刑罚来替代短期监禁刑,选择那些罪行较轻、恶性较小、悔罪表现好的罪犯在社区服刑。这样, 我国监狱拥挤不堪的状况有望得到根本缓解。 2、发挥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性趋势。在行刑社会化的推进中,社会公众对开放式行刑的理解和支持,是决定其成效的关键因素。社区服务刑的导入,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矫治提供了运作平台和制度保证。 3、基层司法机关的有益尝试, 亟需刑事法律予以规范 2001 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 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在中国大陆率先实施社会服务制度。长安区检察院向因盗窃而受到刑事追究的 17 岁的犯罪嫌疑人黎明( 化名)发出了我国第一道社会服务令,随后,黎明以社会志愿者 的身份在该区一居委会从事了100小时的补偿性无偿社会服务。检察机关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间的表现和思想转变情况, 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 2002年 7月首次对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社会服务令制度以来,共有 24人次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了社会服务令,试行情况良好。 另外,自2002年开始,我国上海、北京、江苏、天津、浙江和广东等省试点刑罚改革新尝试社区矫正,社区服务即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司法实践先行,刑事法律滞后,使得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措施 师出无名,不能体现罪刑法定,因而,迫切需要刑事法律为其正名,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二) 导入社区服务刑种的具体构想 1、社区服务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鉴于在国外刑法中,社区服务既有作为独立的刑种的立法例,也有作为缓刑的执行内容的立法规定。在作为独立刑种的国家,既有作为主刑的社区服务,也有作为附属刑的社区服务,考虑到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和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宜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附加刑中。这样,既可独立适用, 也可附加适用,以提高其适用的灵活性。同时,完善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内容,把从事一定时数的社区服务作为罪犯在管制、缓刑、假释期间的应尽义务。 2、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 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应为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罪犯。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 1)未成年犯。对未成年犯行刑侧重于矫治是世界性趋势。1980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 (北京规则)和 1990年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利雅得准则)要求各国当局把社区服务的裁决作为处置违法少年的司法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为了贯彻联合国上述两个刑事司法准则,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对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以社区服务令的形式令其到指定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社区服务,以弥补其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 2)轻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可以适用社区服务刑。具体可考虑将刑法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选择适用社区服务刑。( 3)过失犯。相对于故意犯而言,过失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将他们放到社会上从事社区服务,一般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有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3、社区服务刑的期限与后果 参照多数国家的立法,社区服务的时数应控制在60小时至 240 小时之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 4小时,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对罪犯适用社区服务刑时,一般应征得本人的同意。如果罪犯没有合法理由而拒不完成劳动,或者处心积虑故意使自己逃避社区服务,执行机关应报请法院撤销社区服务, 转处罚金刑或监禁刑。 4、社区服务刑的执行 在国外,社区服务刑通常是由社区矫正人员或缓刑官员来负责监督执行的。鉴于我国正在试点社区刑罚,笔者建议在我国设立社区矫正机构,专门负责对非监禁刑服刑罪犯的监督与执行,该社区矫正机构隶属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配备专职执行人员,同时从社区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进行帮教工作。 法官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犯罪轻微的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数的劳动,对犯罪人是一个再教育的过程,不仅给犯罪人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改过自新,也同时体现了刑罚的慎刑原则和惩戒犯罪的作用,是一个有效解决多方面问题的方法,需要引起重视。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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