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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房产纠纷 法官明断家务事
发布时间:2013-04-17 10:16:51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丹婷 李如浩)   贪享齐人之福,谁知后患无穷,在一场房产纠纷中,男子默默咽下自己种的苦果。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婚外情引发的房产纠纷。

    孙海与刘英于1973年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1990年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二十几年,夫妻感情一直不错,由于孙海长期在外从事水电工程承包工作,二人不得不常年两地分居。温柔明理的刘英非常支持丈夫的工作,在家安心抚养小孩、照顾家人。这样平静美满的婚姻生活持续了二十多年,谁知竟因为无意中发现的一份房产协议书而风波骤起。原来孙海在永安承包工程期间认识了一个名叫谢玲的女人,随后与之同居并生下一子。2002年孙海在永安燕江东路购置了一套住房,与谢玲签订协议书,约定这套房子的产权归两人所生的儿子所有。同年11月,孙海将该房所有人变更登记到谢玲名下。在享受了12年的齐人之福后,孙海终于对这种奔走于两个家庭之间的生活感到了疲惫,2005年孙海与谢玲协议分手,并将该套住房及房中所有家具电器送给了谢玲。知道真相后,刘英气愤难当,遂就孙海所购的永安市燕江东路的房子产权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谢玲坚称该套房子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她名下了,就应该是她的房子,而原告刘英认为这套房子是由孙海支付购买的,孙海的经济收益属于夫妻双共同财产,所以该套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多方调查了解,法官认为刘英与孙海是197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0年12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的争议房产是孙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刘英与孙海并没有对婚后财产的归属作特别约定,所以该房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谢玲虽然办理了争议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其未举证证实有支付争议房产相对应价。孙海擅自处分与刘英共有财产,损害了刘英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定孙海将产权人登记为谢玲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孙海在永安燕江东路购置的住房属于刘英同孙海的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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