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财产保全引发损失申请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左禄山   发布时间:2013-04-16 10:39:19


    【案情】

    2007年2月,金某与万某合伙开办砖厂,约定资金由万某负责掌管,账本由金某保管。2011年2月双方合作结束,但因结算方式不同,金某认为万某应支付其163万元,而万某认为仅需支付金某118万元。2011年3月,双方争执不下,金某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万某支付其163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该案后,金某申请对万某价值163万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依金某的申请,法院对万某163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金某胜诉,由万某支付金某1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生效后,万某的银行资金被执行。2012年10月,万某申请再审,经再审,法院判决万某支付金某118万元及相应利息。现万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对其申请冻结资金数额过多给万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金某应否对其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金某应否对自己的财产保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申请人有无过错,只要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万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虽然金某的保全申请造成了万某的损失,但金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故金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万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正是金某的错误申请造成了万某的损失,且金某存在主观上过错,故金某应承担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万某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以一般侵权责任为原则,以特殊侵权责任为例外的,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都是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法律作出特殊规定的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特殊的无过错归责的规定,故应当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且,司法实践中若对财产保全申请人适用以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不合理的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这也不利于保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规定,只有在申请有错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损失纠纷应适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万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看万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后,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正是因为金某的错误财产保全申请导致了万某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金某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正当权利,但申请人提出诉讼申请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申请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申请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则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应提供担保的规定,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具体到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金某与万某的争议金额尚未确定,在此情况下金某申请财产保全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但金某依然坚持依据自己结算的数额对万某的财产申请保全,其对保全可能产生的后果在主观上有一定的放任态度,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与自己结算不一致的情况下,金某应对因放任的态度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金某在财产保全的申请上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金某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对万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