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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ATM机上获意外之财获刑六个月受罚二万
发布时间:2013-04-11 10:13:27
本网讯(谢明明 陈荣)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儿歌鼓励我们拾金不昧,也告诉我们在面对意外之财应有的一种态度。本案中,被告人刘芝梅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时,因一时糊涂犯了大错。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芝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12月18日8时许,邓佳美在广西全州县桂黄北路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因为粗心大意,忘记将银行卡取出就离开了。前来取款的被告人刘芝梅见状,遂使用该银行卡连续5次从ATM机上共取出现金10500元。邓佳美收到取款的手机短信通知后匆匆赶回该取款机,发现被告人刘芝梅还在取款,即叫来银行工作人员将其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芝梅拘传归案,并追缴赃款10500元发还给邓佳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芝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出数额较大钱财,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款全部退还,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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