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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庭如何有效创新社会管理
——以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法院双石法庭为视角
作者:杨勇军 张雪敏   发布时间:2013-04-08 10:08:46


    基层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与群众直接接触,直接调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大责任。其职能的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效能,更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荣县法院双石法庭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充分发挥女子法庭独有特色,通过强化服务,有效的提升了法庭的司法服务水平,有力的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一、双石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现状

    荣县法院双石法庭辖三个乡镇,人口8.5万,修建中的乐自高速经过其中两个乡镇,且所辖的三个乡镇均位于荣县旭水河新农村干部建设示范片,产业较为发达,农村专业合作社50余个。由于农村当事人文化较低,经济条件诉讼能力相对较弱。加之中国农村历来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生活作用的往往是扎根于社区的通过人们口耳相传的社会规范,并通过个人自助或者说坏话之类的社会压力来保证实施,因此常常出现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  。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能动司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司法保障工作,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成了摆在双石法庭面前的一个难题。

    二、双石法庭社会管理创新中曾遇到的问题

    双石法庭成立于2010年7月,是荣县法院唯一不在原派出区政府所在地成立的法庭,也是自贡市唯一的女子法庭。由于成立时间较晚,在成立之初,在工作中尤其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亦曾遇到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不强

    成立之初,法庭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欠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简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手段单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针对性不强。有的法官满足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有的法官认为法院和法庭就应当保持中立,社会管理不是自己分内的事,不能完全做到司法为民。

    (二)审判任务繁重

    双石法庭年审结案件200余件,处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种类型,这些纠纷数量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而且触及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补偿等,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的牵涉的历史与现实问题复杂,有的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法庭干警往往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部门衔接不紧密

    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行政部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包括法庭在内的共同职责。双石法庭成立之初,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等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对接不到位,尚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制度,不能及时发挥对接作用,无法很好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给社会管理增加了难度。

    三、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尝试

    面对以上困难,双石法庭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近两年来,该庭结案率均为100%,案件调撤率保持在92%以上,多次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参与重大案件调解,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先后荣获“四川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市“巾帼文明岗”等荣誉。

    (一)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

    人民法庭是国家审判机关,乡镇党委政府是行政机关,双石法庭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通过及时向党委、政府通报重大案件审理进展等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在接待、调解中与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保持常态工作联系,发挥各部门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拉动基层组织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案件审理、矛盾化解中,充分听取当地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定纷止争,做到了从源头上消除矛盾。

    2011年4月13日,乐自高速公路望佳镇玉河村路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群体性纠纷。当日上午11时许,因高速公路施工方与土地流转承包商在一种植有大棚蔬菜的土地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土地流转承包商罗某、叶某等20多人便用铁锤将工地的挖机玻璃、外壳敲坏,阻碍挖机施工。罗某等人情绪激动,扬言不解决问题,绝不让其施工。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承包商们仍然不同意施工方将挖机开走。双石法庭的女法官们接到当地政府协助调解的通知后,立即赶到施工现场。了解事情原委后,进行现场说法,让承包商们明白,任何人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阻挡工程进度均是违法的,但承包商们种植的损失施工方也应给予补偿。女法官们抽茧剥丝、指出重点,傍晚,施工方顺利将挖机开走,矛盾得以妥善化解,工程得以继续施工。

    (二)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庭在开展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主动与辖区党委、政府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在工作中全方位全过程地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要抓好“超前预防”环节,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遏止违法、制止犯罪”为目的,规范化管理。并落实一套良好的运行机制,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的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2010年6月,荣县双石镇平坦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自贡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后该农业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配套设施不全、旱灾等原因拒绝支付土地流转金,当地部分村民因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聚集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其中有部分村民甚至有过激行为。双石法庭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2011年12月28日,双石法庭配合双石镇政府、双石镇“大调解”中心,通过数小时当面协调、讲解、宣传后,当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农业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村委会承包款10万元,剩余承包款在2012年1月13日前支付。2012年1月15日,双石法庭法官接到群众反映,该农业公司未按协议支付剩余承包款。得知情况后,立即联系双石镇政府、“大调解”中心再次到平坦桥村协商解决纠纷。经过多方协商,该农业公司于次日兑现了40万元承包款。拿到承包款后,村民们露出了笑脸,纷纷感谢法官,一位村民高兴地对法官说:“这下我们可以安心过春节了!”

    (三)加强司法宣传

    由于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法庭除了通过审判案件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外,还肩负着普法、送发下乡等责任。全庭干警始终树立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扩大加深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增强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彻底性的责任。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对提高司法权威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法庭将“警民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列出“明细账”,进一步深化为民服务意识,对赡养、抚养、土地补偿、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积极应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就地调解,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在群众的家门口化解矛盾纠纷,使巡回审判成为法制宣传、司法便民的新窗口。通过巡回审理、案件回访、送法下乡等,把群众冷暖挂在心头,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强化调解理念

    1、加强调解,真正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贯穿与审判全过程和诉讼各环节,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不失时机地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做好案件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以最少的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辖区的社会稳定。注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形成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资源,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镇”的综治目标。

    3、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职能优势,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可以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形式,吸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将非诉调解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直接吸收进司法调解。基层组织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只要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非诉调解效力的,经过审查,出具法律文书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支持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

    4、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坚持到辖区的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派员授课、邀请旁听庭审、亲临旁听人民调解员处理纠纷、对调解协议进行点评等形式等方式,与人民调解员共同探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调解技巧,不断提高调解人员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向人民调解员发放常用法律、法规资料,讲解司法解释,创造性地开展指导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便民措施的几点思考

    两年来,法庭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作了有益探索,亦取得了一些成绩。面对不断涌现的社会纠纷,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笔者作以下思考:

    (一)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

    乡村群众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人民法庭不能仅把工作限于诉讼案件的审理上,而是阵地前移,增加服务范围,加强法制宣传,开展义务普法,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消化各种可能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和因素。

    (二)建立涉农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加强案件的速裁审判,对减轻案件增长过快压力,减少涉诉信访具有明显作用。要加大投入,实现案件的远程立案,对涉农案件提供立案的“一站式”服务,免去了农民群众在院机关与法庭之间的来回奔波之苦,节约农民群众的时间,减轻了农民群众的诉讼成本。进一步改革简易程序,对部分涉农案件采取立案当天现场调解的方式,以方便农民群众利用更多的时间投入新农村建设。

    (三)设立农村巡回办案点

    把便民工作延伸到辖区最前沿,方便当地民众的诉讼,妥善地解决各类纠纷。巡回审理中,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具备开庭条件的,立即开庭,提高司法效率。拓展调解方式,实行“晚间上门调解”、“周末上门调解”、“节假日上门调解”等。充分利用各级调解资源,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纠纷,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使指导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能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使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转变办案观念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与诉讼知识缺乏,对于不能举证或确有困难的,变为主动出击、依职权调查取证。在重视程序公正的情况下,也要重视实体的公正,两手一起抓。一直以来,在审判工作中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使那些诉讼能力相对不强的农民群众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应法官积极开展职权取证,弥补他们取证能力上的不足,让农民群众切实得到司法为民的便利和实惠。

    (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通过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为老弱病残孕的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方便,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加大缓、减、免诉讼费援助力度,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帮助特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加强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告知其诉讼风险、保障诉讼权利,指导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确保有理的弱势当事人能打得赢官司。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加快办案节奏。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优先联系立案,当天移交审理,切实以最快最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百姓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立案,帮助其完成立案所需的工作。实现快审、快结、快兑现,尽早实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完善判后回访活动

    要进一步调整办案思路,不就案办案,将案件审结后一放了之,不闻不问。要将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到案件审结后的相关服务和帮助上,尽量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和群众带来的负作用,尽力消弭引发诉讼的消极性因素。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认真做好回访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领会法律文书内容,指导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帮助他们解决关系判决的实际问题,可以请求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给予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一定的照顾。对矛盾较大的涉农案件在结案后进一步做好疏导工作,防止新的矛盾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总之,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把服务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永恒主题。要自觉把助推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任务。立足审判,胸怀大局,能动司法,今后基层法庭应将更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纠纷。切实采取便民诉讼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为群众服务,为大局服务。围绕农村经济建设、开展管理创新,积极推动建立和谐农村社会管理新体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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