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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办银行卡发生争执致人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08 11:25:55


     本网讯(孙瑜)   4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峰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来到丰城市新城区燕群大厦的丰峰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卡过程中,与丰峰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谷骏发生言语纠纷。尔后,被告人白峰林用拳头将被害人谷骏打伤。经法医鉴定,谷骏伤势这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谷骏的身体,致其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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