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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母狗眨眼“变”公狗 买卖双方大打出手
发布时间:2012-05-21 14:26: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因买只小狗而引发争吵,最后竟然大打出手。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徐日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856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5日傍晚,被害人刘某桂的儿子刘某祥到被告人家徐日东买幼狗,双方谈好18元钱买一条母狗,后来徐日东就卖给刘某祥一条公狗。次日下午5时许,刘某桂得知其儿子买回的是一条公狗时,就与刘某祥带着幼狗来到徐日东家中指责徐日东夫妇欺骗了刘某祥。为此,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争吵中,徐日东之妻张某花自觉理亏,就把卖狗的钱如数退还给了刘某桂,刘某桂也将幼狗归还给徐日东。之后,刘某桂继续在徐日东的家门口指责徐日东夫妇,双方因此事越吵越凶。张某花说:“你(指刘绍桂)今天这么凶,是不是要打架?”刘某桂就对徐日东说:“要打,我们俩人去晒谷坪打。”于是,双方就来到徐日东家门前的晒谷场打架,此时,张某花就上前拖了自己的丈夫徐日东,但没拖开。双方在扭打中,刘某桂就把徐日东摔倒在地,张某花见状,就过去打刘某桂反而被刘打,正当刘某桂将张某花抱起扭摔时,徐日东从地上爬起到自家门口拿了一根木棍走到刘某桂的身后朝刘头部猛击一棍,刘某桂被打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许死亡。被告人徐日东一直潜逃,2011年12月2日,在广东省潮安县金石镇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日东无视国家法律,因小事与被害人刘某桂发生争执后,持木棍朝刘的头部猛击一棍,导致刘某桂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案发当时,刘某桂和徐日东在双方均把小狗和钱各自退还给对方后,本来事情已经了结,但刘某桂却不肯罢休,仍与对方争吵,从而引发打架,刘某桂对本案的起因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徐日东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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