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九宾 刘泽方)
本是好友相约吃饭,但因陈年旧事起争端,大马路上大打出手,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被判入狱。1月16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男,1971年4月出生。2004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6月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冯某某邀约一起吃饭。饭后,二人开车回家,在车上因以前的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双方下车继续争论,愈吵愈凶,进而发生互殴,情急之下被告人高某用匕首将被害人冯某某捅伤,致使被害人冯某某翻倒在地。见状,被告人高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进行求救。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