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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层现象浅析
作者:汪鑫    发布时间:2013-03-28 09:43:55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经济基础离不开上层建筑,也就是说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当今审判机关法官断层问题却是不容忽视。

    法官断层是指法院在职人员中,具有法律职务身份的干警人员短缺,由于无法及时补充年富力强的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而使法官群体整体老龄化,法官人数持续减少,从而出现人员断档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状态。从这一概念中可以得出法官断层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法官的整体人数减少,主要指能够进行审判的法官人数减少;二是法官整体呈老龄化趋势;三是没有年轻有能力的具备法官资格的干警及时补充法官队伍。

    一、兰考县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状况

    兰考县人民法院现有编制98个,实有干警112人,已登记公务员数为82,法官67人。其中一线业务部门法官人员42人,后勤部门法官人员16人,院领导7人,二线2人。从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看,45岁以上法官达33人,约占法官总人数的50%,而35岁以下的法官只有8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兰考县法院现有法官年龄结构呈老龄化,后备力量明显不足。近几年,兰考县法院虽然有人先后通过司法考试,但其中有2人因为没有公务员身份而被搁置,有3人因为还需退警后才能再报法官序列,招录的公务员中因为还需工作年限、预备法官培训、招录身份等诸多条件而迟迟未被任命审判员。由于年轻的法官没有及时补充法官队伍,年长的法官又面临提前离岗休养和退休,导致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审判力量显得薄弱,这给法院提高执法效率、提高队伍建设和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无疑带来了问题和弊端。

    二、法官断层的原因分析

    1、人员编制和招录没有自主权

    法院没有自主定编权和招考录用人员的自主权,法院的编制、进人计划、名额的确定等均由地方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掌握,并且按照公务员的标准进行统一定编,既不考虑案件数量,也不考虑地域差异等因素。法院的人事权归地方党委、政府管理,法院无权决定其人员的进出,地方党委、政府调派的人员往往是在其他单位工作多年的人员,这些人年龄处于中年,调入法院只能从事行政事务,对于审判事务是一窍不通,即使想学也是半路出家很难入门。

    2、法官在职时间短、一线法官短缺

    一名法官要经过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这一成长过程,中间还需司法考试大关,一般要取得法官资格都需10年的时间,从事法官职业数年后,又面临着退居二线的问题,201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通知》印发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法官、检察官提前离职、离岗情况进行了调研及统计分析。调研结果发现,提前离岗、离职现象在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普遍存在。有经验的法官退居二线,这无形在减弱法院的审判力量。即使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却有一部分人员不在审判一线工作,兰考县法院67名法官,仅有42名法官在审判一线工作,这就形成了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不从事审判工作,想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却没有法官资格,这种恶性的循环,无形加剧了法官断层的现象。

    3、进入法官队伍门槛相对比较高

    想步入法官队伍,第一道门槛就是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从《公务员法》颁布后,法院用人实行“凡进必考”,进入法院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只有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才能迈进法院的大门。但进入法院大门,却离法官队伍还有一步之隔,那就是司法考试,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基层法院人员在这种酷似高考的制度面前,能挤过“独木桥”的少而又少的现实。为此,曾有人慨叹:即使让基层法院有多年经验的审判员参加司法考试,能够过关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但如果不要求司法考试,又与法官能力与律师能力如何对抗产生矛盾。两个相对比较高的门槛,使很多人无法进入法官队伍,更加剧了法官断层的速度。

    4、法官职级待遇偏低、人才流失情况严重

    受社会利益分配变化驱动,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不再把法官职业尤其是基层法官职业作为择业的首选。近年来,受多种社会因素影响,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经济收入水平大幅度攀升。据调查,律师平均收入约为法官的6倍,如此巨大的差距自然使法官职业相对于律师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吸引力。并且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一直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法院的经费保障及待遇取决于地方财力,造成了法官薪金的区域差异,这也使得相对工资待遇低的基层法院的法官时时在找寻到高薪地区法院工作的机会。再者,法院属于业务部门,在各种社会关系往来中相对封闭,受一些正常和非正常因素影响,在年龄、学历等同等条件下,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和级别升迁方面的几率和速度往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要处于劣势,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实际情况。兰考是国家级贫困县,经济欠发达,法官待遇明显较低,近5年,我院流失人才就达10人之多。

    三、解决法官断层的对策

    要真正解决法官断层现象,在对当前的法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时,应遵循相应原则,并分别从司法、立法途径着手解决。真正做到落实到位、抓主要矛盾进行解决。

    1、合理定额定职原则

    从我国现有法官的人数看,已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的法官人数,但案多人少依然是当前法院最为突出的矛盾。各地法院要求增加法官编制的呼声很高。但是,要真正解决法官断层问题,不仅仅是盲目增编的问题,而是应遵循合理定编定职原则,即根据地区的案件分布情况、数量及办案效率,科学合理地确定法院编制、法官员额及职责,才能有效改善当前法院进易出难、队伍臃肿庞大、素质无法提高、办案效率低下的现状。

    2、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原则

    一方面,我国法官人数为世界之最;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的法官断层问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虽有法官职称但却不从事或不胜任法官职务,因此,在合理确定法院编制和法官员额的基础上,还应坚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原则,对现有审判资源必须予以整合,优胜劣汰,并进行分类管理,人尽其用;而且要吸纳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充实和优化审判资源,才能真正解决法官断层问题。

    3、延长法官工作寿命

    法官职业不能按照干部年轻化要求实行一刀切政策,特别是对于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仍有战斗力的资深法官,更不能过早退职、退休,这也是避免法官断层的好的做法,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中国的人均寿命也在提高,青年人的年龄段已经提升到45岁以下,45岁以上到60岁之间人也不至于被列为老年人队伍,他们的身体仍然很硬朗,因此,在此年龄段的法官依然可以胜任其职,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能力进行审判工作,这无形在改变法官队伍萎缩的现状。

   4、提高法官各项待遇

    我国应尽快取缔法官的待遇参照一般公务员待遇的做法,具体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法官工资实行高薪制,将法官薪金与公务员工资等剥离开,确定为相同级别的公务员工资的两倍或两倍以上,由国家统一支付,同时取消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的依附关系,法官的工资与法官等级挂钩,实行定期晋级制度,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二是提高法官津贴。三是增加其他福利保障,对于法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编入国家预算项目。四是完善退休薪金保障,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减少,使法官能够在退休后获得优厚的退休金,免去后顾之忧,从而保障其在职时的清正廉洁。

    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无形加重了法院的工作,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与日俱增,但现有的法官力量却在不断萎缩,正确面对法官断层现象,及时补充法官队伍的鲜活力量,使法院充分发挥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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