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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侯志丹 发布时间:2013-03-26 09:30:30
【案情】
2012年8月,王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姜山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王宏拒不还款。姜山遂向金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宏还款。法院判决王宏在十日内偿还姜山借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宏拒不履行。姜山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宏与姜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宏在2013年2月底一次性还清借款30000元。到期后,王宏未还款。 【分歧】 对于王宏与姜山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产生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宏与姜山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效。王宏与姜山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王宏未履行而无效,法院应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宏与姜山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继续有效。执行和解协议系王宏与姜山就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不认为其无效,其至始自终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宏与姜山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姜山的申请。姜山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或者另行起诉的,原和解协议无效,否则依然有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见,和解协议订立后有两种结局:一是一方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向对方履行完毕,该直线俺就爱你终结;二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应由另一方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的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内容灵活多样,可能是债务标的、金额、履行期限、主体等发生变更,申请执行人接受和解协议,固然可能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而减缓债务履行,但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譬如,执行和解协议中有担保人加入并承担担保责任;又如,执行和解协议以股权抵债,该股权价值可能发生增值;等等。若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时,为全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使和解协议失效,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无疑是正当的、必要的。 3、本案中,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完全履行,若姜山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则和解协议自然失效,否则和解协议仍然有效。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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