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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发出 宜宾两被执行人主动还款30余万
发布时间:2010-12-31 15:20: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庆元 陈启康)  日前,被执行人黄某、朱某在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措施后,到宜宾县法院履行拖欠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余万元借款。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某、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宜宾县法院2005年调解达成协议:被告黄某、朱某于2007年5月还清借款本息。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权利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多次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无果,法院多次联系黄某、朱某履行义务,黄某、朱某均以长期在外地拒不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生效后,宜宾县法院向宜宾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宜宾市车管所、宜宾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重庆江北机场等地等地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限制黄某、朱某在购房、购车、乘坐飞机出行等高消费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黄某、朱某在得知被限制出境和限制高消费后,主动与法院联系,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30余万元债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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