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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扰民,邻居可否将房东列为被告?
作者: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姜祖伟    发布时间:2013-03-26 09:27:14


    【案情】

    谢翔与刘平系邻居关系,因谢平在外经商房屋租给了承租人黄亮居住。黄亮居住期间,经常无故扰民,影响了谢翔的正常生活,谢翔无法忍受,欲诉至法院。但应当以房东还是承租人为被告产生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房东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承租人是实际侵权人,因相邻权产生的纠纷,应当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因侵权产生的纠纷,应以实际侵权人为被告,故本案中应当以房东和承租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承租人为被告,因为承租人是实际的侵权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侵权产生的纠纷,只能起诉侵权人。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中谢翔不能起诉房东,只能以承租人黄亮为被告,理由如下:

    就侵权行为而言,本案不属于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几种共同侵权情形。本案中,扰民这一行为并不是房东与承租人共同造成的,房屋产权属于房东,但是这并不能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也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就扰民而言,实际侵权人为承租人,房东与受害邻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那么当然就不能将房东列为被告。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处的相邻权利人,在指的实际的房屋使用者,而不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者。一般情况下房屋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同一的,但是房屋租赁时,两者分离。房屋的实际使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实际操作人是承租人,因此,房屋出租的情况下侵权的,不动产相邻权人应该指的是承租人。故从这方面分析,受害邻居谢翔也只能以承租人为被告。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本案中谢翔不能起诉房东,只能以承租人黄亮为被告。但如果承租人涉及到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行为时的,邻居起诉时可以考虑将房东列为被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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