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试论妨害作证罪的构成
作者:胡占军   发布时间:2013-03-25 14:10:21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证的行为。这类犯罪在罪行重大或复杂的情况下较容易出现,但利用民事或行政诉讼手段指使他人作证的案例却不多见。现就本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如下,以供探讨。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作用。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不受人身侵犯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法律也作了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等,我国立法机关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2款所列的行为之一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作证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的行为。表现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附上证人依法作证。行为人不论是采用暴力、贿买、威胁的手段还是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手段,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就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可以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也可以采用贿买、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利用职务便利,迫使下属作伪证等等。这些方法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属妨害作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

    基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本罪是举动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且为既遂。同时,本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行政案件中,但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案件中,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司法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而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的行为,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往往是出于其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利益。

    本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