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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地造成他人损害法院应否受理?
作者:姜祖伟 发布时间:2013-03-18 08:49:35
【案情】
原告黄平与被告黄华系邻居关系,黄平在本村承包了一块土地欲搭建菇棚,被告黄华因建房需要擅自在该土地上挖土,导致该地凹凸不平,致使原告无法搭建菇棚、更无法耕种。双方经协商未果,在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下仍未达成协议。后原告黄平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华恢复土地原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法院能否受理该案,存在争议。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诉争的事实也是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当事人要求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满足自身诉求,要求对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属合法诉求。故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类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程序的范畴,而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审判实践中,对于属于法院管辖还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界限模糊,特别是当事人更无法理解。实践操作过程中,法官也比较难以把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对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及分歧意见较大。笔者认为应当从法院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方面分析。 从法律规定分析,在我国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因挖损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以上是涉及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这些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对非法用地造成土地破坏的救济手段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手段,一种是诉讼手段,故有以上案例中的争议。 保护土地的根本宗旨是土地能被合法使用,土地被破坏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恢复破坏的土地以及实现成本最小化。土地被非法破坏,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处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这不仅是该部门的法定义务,也是依法行政的权利。通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能比采用诉讼方式更高效率地使被破坏的土地得以恢复,使土地依法被利用。 就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来讲,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土地被破坏后,承包经营收益是其损失之一,但更重要的是土地恢复。通过诉讼程序,庭审中需要证明承包收益、复垦费等损失数额,过错大小及侵权事实。而损失的确定需要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这加大了当事人的诉累且易导致主管部门丧失处罚的机会,使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国家利益受损。退一步来讲,即使诉讼能证明损失,支持原告的请求,也会面临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恢复原状”的标准如何确定?恢复原状的实际支出费用范围如何确定?均难以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不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院受理的有关土地方面的案件,更多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方面的案件,而恢复原状、土地破坏,不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平等对象,更多的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客体。故本案中,法院不应受理,而是告知当事人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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