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舫逊)
职工铅超标找公司解决治疗一事时,在楼梯与同事拉扯,被同事推倒摔伤。无公司授权,同事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同事担半责。2011年7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徐兵赔偿原告周勇医药费等的50%共计33748元。
周勇与徐兵系同事关系,同在电源科技公司处上班。2010年7月13日,周勇就铅超标治疗一事到电源科技公司处找领导解决未果。下楼时碰见并质问徐兵,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徐兵欲上楼时,周勇将其拉住,徐兵将周勇推开致其摔倒在楼梯上,造成周勇左髂骨骨折。同日,徐兵将周勇送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262元。徐兵垫付周勇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17752元。经法医鉴定,周勇构成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0%;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为1人,出院后全休4个月。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周勇诉至法院,要求徐兵及电源科技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96289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拉扯中,徐兵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周勇受伤致残,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周勇质问并拉扯徐兵是纠纷发生的诱因,周勇主观上也有过错,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周勇在丰城市中医院治疗属术后拆线,抗感染等恢复性治疗,可不住院治疗,扩大了损害的发生,故可以减轻徐兵的赔偿责任。徐兵无权安排公司铅治疗事情,且无电源科技公司授权,其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属职务行为,故电源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