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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搭车出事故 车主乘客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2-05-24 17:04: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军)   搭乘便车却不幸出事,乘车人因此受伤致残,好心车主是否应该赔偿乘车人的损失?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令原告官某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合理损失计43791.7元,由被告黄某赔偿50%,即21895.8元。

  2011年1月29日12时许,原告官某搭乘被告黄某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车到漆工镇赖家村委会马古墩路段去吃喜酒。车行驶至马古墩路段时,原告要求下车,被告将车熄火停住,车辆停在堆放许多沙石的路边。原告从车厢内面朝马路下车。原告下车步行一、二步后,未站稳,仰面摔倒在马路上。原告下车后,被告即刻开车往前行驶,因被人告知原告摔倒,被告即停车。当时,被告所驾驶的三轮车与原告摔倒地方距离为二至三米。被告停车后扶起原告,拿凳子给原告坐了一会,然后,被告将原告送到乡村医院治疗。后原告入弋阳、上饶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花去医疗费及其它费用计53125.74元。经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挫裂伤、枕骨骨折及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6月24日,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主要证明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后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事发后,被告共给付原告医疗费计1.9万元。10月17日,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53259.7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受伤致残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所驾驶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按规定禁止载人而同意原告乘坐,作为驾驶人员的被告,未完全确定原告已安全下车的情形下,即刻驾车离去,且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原告在平路上行走,不足以导致严重损伤后果,因此,原告受伤致残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乘车人,明知所乘坐的车辆系无牌无照的农用三轮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乘坐,自身安全防危意识淡薄,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应当自负一定责任。原告与被告的责任按5.0:5.0比例划分较为合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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