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刍议小额速裁程序中的博弈
作者:俞志翀 发布时间:2013-03-15 11:00:26
摘 要:本文对小额速裁程序中博弈进行法理分析,并以青山湖区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结合法律经济学理论从四方面对小额速裁程序中博弈的实践意义进行阐述,以力求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提供借鉴性思路。
关键词: 小额速裁 程序 博弈 在小额速裁试行过程中,各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各自进行着不尽相同的尝试,但是在许多共同的探索方向中,不难发现两大博弈的身影,即:公正与效率的博弈,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博弈。 一、小额速裁程序中博弈的法理与经济学分析 1、公正与效率的博弈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法谚提醒了我们,公正与效率并非绝对地、当然地冲突。就小额案件来说,“速裁”便是公正与效率博弈之下的理性选择,其不仅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切实维护。针对争议标的额较小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的部分给付之诉,一方面肯定并保障当事人拥有将小额纠纷诉诸法院、寻求司法程序解决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缩短审限、灵活送达、简化庭审和诉讼文书等各种方式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快速实现正义。 2、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博弈 从经济学角度看,任何人在决定行为时,会对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预测、权衡,努力寻求效益优化的最佳点。在小额速裁的成本与收益考量中,就司法机关(法院)而言,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和谐、公平正义、司法权威,是最优选择;就原告而言,以最短的审执期限、最平民化的审理方式、最低廉的诉讼成本让法院“主持公道”、实现维权,是最优选择。但是,对被告来说,收益是万一败诉承担的不利后果相对较低之类的比较不明显的利益,成本方面却需要放弃重要的程序救济权利——上诉权,看起来收益并不显著大于成本,甚至可能收益小于成本。因此,被告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往往不及原告,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才能适用的小额速裁来说,被告不愿选择小额速裁是导致小额案件无法“速裁”的重要原因。 二、小额速裁程序中博弈的实践意义——以青山湖区法院为例 1、严控审限、简化庭审,确保高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小额速裁案件的审限规定为一个月,并且该审限不得延长。很多试点法院将其进一步缩短,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把审限关。如青山湖区法院规定,小额速裁审限为20日且不得延长。从目前各地公布的数据来看,平均审限基本上都在7天之内,青山湖区法院的平均审限甚至不到3天。此外,极简化的庭审和一次开庭审结、当庭送达等规定也为高效审结小额速裁案件提供了保障。这是在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中力求做到“高效地实现公正”,在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同时,实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时间成本最低化。 2、多种方式送达、调解,突出便捷。为了适应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除了在开庭、调解时间上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外,试点法院几乎综合利用上了一切传统的与现代的沟通、交流方式,以期最大化地便利当事人诉讼。如青山湖区法院采用电话工作记录、QQ聊天记录等方式替代传统笔录,在与没有时间、人在外地等情况的当事人沟通时,作为其调解意向、程序选择意愿等内容的载体存证。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节省了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也就意味着相对收益的增加。但是对于法院来说,小额速裁法官的人力成本支出(如法官的工作时间可能超出正常的上班时间、法官需要掌握现代化通信技术等)在短时间内是增加了的。 3、诉讼费用大幅削减,极尽低廉。低廉的诉讼费用,无论是对起诉时预交诉讼费的原告,还是对败诉时要承担诉讼费的被告,都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金钱在成本与收益的对比中是成本的最直观表现形式。青山湖区法院的小额速裁案件受理费甚至低至10元,成为令当事人无法忽视的低成本考量。但是这对于法院来说,人力、物力成本无法在如此低廉的案件受理费中获得弥补。结合前一点来看,法院的成本似乎大于收益,其实不然。法院的收益主要在于小额速裁避免了小额简易案件流入复杂程序,从而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将节省出来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和其他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从整个法院而非单个速裁法庭的角度来看,收益仍大于成本。 4、全程优质调解突破“自愿选择”瓶颈。从各试点法院上报的数据来看,小额速裁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90%,青山湖区法院小额速裁案件调撤率始终保持100%,“以调为主”的理念贯穿小额速裁始终。全程、优质的调解,尤其是成功的诉前、庭前调解,实际上已经为化解纠纷铺平了道路。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可以充分地权衡调解与判决、小额速裁与其他程序之间的利弊,作出理性的选择。对原告来说快速审结是节省了时间成本,但对理亏的被告来说,快速审结意味着其提前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而诉讼过程持续时间越长,其承担不利后果的时间点越晚到来(当然,对于自认有理的被告来说,快速审结有利于其尽早摆脱诉讼,也是节省了时间成本、获得了时间利益)。在这种较高成本面前,只有通过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审判资源的投入)和原告一定程度的妥协、让步(缩减或放弃某些预期收益),增加被告的某些收益(包括心理满足),才能实现被告自愿选择小额速裁。因此,实践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小额速裁程序的同时,已经初步达成了调解意向。 三、结论 小额速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极简化的程序尚处于试点推行之中。由于现行法律对其未作规定,也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供参照施行,各试点法院之间在理解和适用小额速裁时存在较大差别。但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最大化,在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寻求可以接受的成本与收益的最佳分配方案,是各试点法院都期望达到的理想状态。说到底,这又何尝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呢?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