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私章的法律效力
作者:孔繁灵   发布时间:2013-03-08 10:48:39


    在日常生活中,因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存在大量使用私章立字据,订立合同等活动。盖上自己的印章,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常因此引起的纠纷。

    一、私章与公章刻制的对比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4条规定:“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与公章相比,私章的刻制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及任意性,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类型。

    二、使用私章存在情况

    在私章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常常发现以下问题:1、个人印章与公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名字不相同,如同音不同字,或者干脆使用笔名、雅名刻制印章;2、一个人使用多个印章,且各个印章的形式、名字、字体不一致;3、刻制的印章多使用繁体字或使用篆书,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字体有异;4、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印章。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印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印章。

    三、使用私章的法律效力

    1、单位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法律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2、普通个人的私章的法律效力

    目前,法律确认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也可通过鉴定予以辩别。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的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当印章所有人使用印章订立字据,签订合同时,笔者认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受到保护。若是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笔者认为,应依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确定该合同对本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他人使用本人印章,本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就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情况予以讨论:若是合同行为,则应当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本人不追认,则视为本人的否认,他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是他人行使的是一般的民事行为,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有关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人应承担责任。

    四、法律警示

    目前国家对私章的使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私章尚存在诸多弊端。为此,笔者建议,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应尽量选择签字或捺印。公民若有使用私章的需要,应到公安局登记备案,防止他人假冒,同时要注意保管,不擅自借予他人,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若使用的印章遗失,应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自己遗失的印章作废,之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并到公安局备案。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