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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患关系纠纷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作者:周志伟 杨丽娟   发布时间:2013-03-08 10:39:45


    在医患关系比较敏感和紧张的现代社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许多医院也都采取各种相应措施来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以及时实现,但是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不宜过度保护,否则必将导致患者权利的滥用,从而损害患者自己的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当在审判实践中恰当界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边界,以防止知情同意权的滥用。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作出选择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患者的知情是前提,但不是目的,在知情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选择才是最终目的,而知情权的实施和恰当行使则是同意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基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患者同意知情权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对应的便是医生的说明和告知注意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是对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及患者同意知情权的规定。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0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可见我国的法律只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如何实现作出了相关规定,而并未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患者自身的拒绝、放弃或者故意怠慢作出是否同意决定的情况。在遇到医务人员履行向患者的告知义务时,患者因故予以拒绝或者放弃,而事后以医务人员侵害其同意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的,将不会得到支持。医疗人员没有实际侵害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然也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情况。医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为了使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或者威胁,可以对正在发生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必要情况下强制行使救护和诊疗措施,而患者必须要接受,无拒绝的权利,即所谓的强制医疗关系。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之相应规定,医疗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强制治疗行为主要包括下述几种情形:

   (1)吸毒人员接受强制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根据《强制戒毒法》的规定,经批准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对因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治疗时,无需征得毒品成瘾人的同意;

   (2)严重精神障碍者接受强制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由于严重精神障碍可能出现危及其自身、他人乃至社会的行为,不仅不需要征得严重精神障碍者本人的意见,也不需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规定对此情况可以进行强制治疗;

   (3)传染病病人接受强制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都赋予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传染疾病防治行使 强制医疗权,在此情况下,传染病病人也有必须接受强制医疗的义务。

    需要看到的是,从保护患者的权利来看:一方面,患者的知情而后的同意使医务人员的及时告知说明变得必要,医务人员应当让患者知情,并要征得患者的同意;另一方面,医务人员在遵守医疗规则的前提下,对于依据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所作出的诊疗专业论断又不能不加以尊重。为此,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与其裁量权是此消彼涨相互对应的制约关系,而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过度保护,必将导致医务人员裁量权的缺位。所以要在确保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得以保障的前提下,要尊重医疗人员的裁量权,正确设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边界,在实务中准确把握上述各类情况,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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