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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要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6 09:50:54


     本网讯(郭文涛 翟新华)   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关于赔偿数额未明确,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3月6日封丘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李金、李校、张坤、张雪拘役四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一年不等的刑罚。

    2012年5月24日23时20分许,被害人李军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封丘县应举镇某路口处与李金和张坤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未明确赔偿数额。之后,双方就是否需另行赔偿1500元意见不一。2012年6月19日13时许,李军来到封丘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李金、李美等人为向李军索要1500元赔偿款,让张坤开着张雪的面包车将李军拉到封丘县城某饭店一块吃饭。吃饭期间,李金、李美再次向李军索要1500元赔偿款。李军不同意支付这1500元,便趁机逃跑。后被李校等人追上并强行拉到面包车上,在车上李校、李金对李军实施了殴打,且李金让张坤用衣服蒙住李军的头,几人对李军进行言语恐吓,逼迫李军从农业银行取出1500元交给李校。

    另查明:案发后李金、李校、张雪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李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金、李校、张坤、张雪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李金能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属立功。李金、李校、张雪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属自首。四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给社会造成危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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