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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作者:黄岗 发布时间:2013-03-05 10:24:45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全体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继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整个人类社会基本价值体系中是处于主导地位、能体现价值观本质、代表人类社会共同理想和追求的价值观念。以公正、廉洁、为民作为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是人民法官履行职责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人民法官的必然要求。公正、廉洁、为民三者之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底线,为民是宗旨,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人民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公正是灵魂。在“三权”分立的民主国家,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主,行政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效率,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公正。无论在哪个社会、哪个朝代,公正总是司法的同义语和代名词,也就是说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所不同的是,在阶级社会里,司法公正只属于少数人的公正。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把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地位和公民权利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最彻底最全面的司法公正。社会主义的中国,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有理由要求人民法官提供最真实的司法公正服务,人民法官有义务有责任来保障和实现这种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因此,公正是人民司法的灵魂,追求司法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官追求司法公正,必须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还必须把公正作为自己价值观的灵魂,把公正理念贯穿整个思想体系,使公正成为一种价值信仰、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行为准则。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体现公正的要求,尤其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就是公正,只要做到公正,人民司法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才能无愧于国家和人民。 人民法官追求司法公正,一是必须认清中国国情。在现阶段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就是实现和评价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二是必须培养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原则,遵循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原则,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自觉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三是必须坚持程序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或者重程序轻实体的错误倾向。 人民法官追求司法公正,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立法过程中能从各个方面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和具体要求。因此,人民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以实现司法公正。但是,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和相对局限性,要求人民法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以公正原则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积极主动开展“能动司法”,灵活运用法律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使司法公正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的新需要。 二、廉洁是底线。廉洁的天敌就是腐败。腐败对民主政治的侵蚀和损害严重性可想而知,必须坚持反腐败斗争。对司法而言,腐败也永远是司法的天敌。凡是司法腐败,必然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反对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没有廉洁就没有司法公正,廉洁就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人民法官要反对腐败保持廉洁,必须明确腐败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性。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崇高价值目标和行为标准,反对腐败和保持廉洁就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常言道:“正人先正己。”人民法官要做到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拒绝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拒绝金钱美色的诱惑,这是人民法官的司法职业道德底线,是人民法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人民法官要反对腐败保持廉洁,必须明确廉洁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实现司法廉洁,要求人民法官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即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要腐败,要想廉洁、愿廉洁、能廉洁。如果一个法官拒绝了腐败,即不等于做到廉洁;但一个法官发生了腐败,必然没有廉洁可言。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建设司法文明,既要预防和拒绝司法腐败,又要倡导和推崇司法廉洁,以廉洁促公正,以公正扬法威。 人民法官要反对腐败保持廉洁,必须营造一个廉洁的好环境,能独善其身。作为一名法官,在这个复杂的社会环境里,要在反腐倡廉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能独善其身,发现腐败现象要及时揭露,与之作坚决斗争。要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头脑清醒,做到廉洁自律。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反对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廉洁,这是新时期对人民法官的新期待,是国家和人民对人民法官的新要求。因此,保持廉洁的司法环境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为民是宗旨。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司法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司法机关和法官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司法公正的价值理想是与特定的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受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影响,没有超阶级的司法,也没有抽象的公正。在社会主义中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人民法官之所以姓“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利益作为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 人民法官要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必须对人民怀有深厚的感情。人民法官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要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法官之所以姓“人民”,这是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富有政治定性和法律定位的要求,与封建社会的“包公”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官有本质上的区别,要求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的代表行使社会主义法律之职。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人民,真正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行动真正到位了,法律就可焕发出新生活力,司法就可以能动地适应人民的新要求,复杂难解的问题就可迎刃解,更多的案件就可做到“胜败皆服”。 人民法官要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必须对社会主义法律怀有崇敬的感情。法律制度是通过人民参与民主立法的,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要求人民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忠实于宪法法律,完全接受社会主义法律,知其本质,握其精义,守其程序,把司法为民的行动落实到社会主义法律之上,实现忠于人民和忠于宪法法律的有机统一。 四、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人民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是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廉洁是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底线,为民是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宗旨。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人民法官如果扭曲了司法公正的灵魂,就难以抵制司法腐败,就不可能保持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变为空洞;人民法官如果追逐个人名利,就必然会藐视正义,损害社会公平;人民法官如果司法为利,就必然导致腐败,滥用司法职权,损害法律权威。 总之,开展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对于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长期坚持。必须明确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努力培养和弘扬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理念,大力提倡以公正为荣,以廉洁为荣,以为民为荣的文化信仰和行为准则。同时,加强人民法官的道德、思想和文化建设,使之统一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上,自觉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树立人民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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