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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复活,是否可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作者:伍秀春 黄琼辉 发布时间:2013-02-26 10:59:36
【案情】
蒋凡现年68岁,单身,1996年患精神病,2000年走失,2007年经蒋浩和桂北农场申请,2008年3月6日,全州县法院宣告蒋凡死亡。2012年11月底,桂北农场职工发现蒋凡在农场附近活动,经绍水派出所协助,将蒋凡送桂林市福利医院治疗。现申请人蒋浩(蒋凡的哥哥)要求法院撤销对蒋凡宣告死亡。 【解析】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并非公民的自然死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重新出现或确实生存的,应当作出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判决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本案申请人蒋浩要求法院撤销对蒋凡宣告死亡一案,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全州县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7)全民特字笫1号民事判决,宣告蒋凡死亡。2012年11月29日蒋凡在其所在单位广西农垦国有桂北农场出现,现正在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全州县法院判决撤销该院宣告蒋凡死亡的(2007)全民特字笫1号民事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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