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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未成年人结伙抢劫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11 11:05:50
本网讯(邹晓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杜明军、文建国、徐高华、刘强、史军军、李平、邹云有期徒刑9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文建国、杜明军、徐高华、邹云、刘强、史军军因没钱用,商量实施抢劫,并准备好作案所用刀具。2012年9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文建国等六人至本市杨柳湖景区,见被害人雷小林、聂清、熊文华坐在桥头聊天,被告人文建国等上前将雷小林三人围住,采用持刀威胁、搜身方式分别抢得被害人聂清人民币20元,被害人熊文华人民币300元,当遭到被害人雷小林的拒绝时,被告人文建国用跳刀刺了雷小林右腿部三刀,被告人邹云、刘强、史军军等用拳头打被害人雷小林,被害人雷小林被迫交出人民币35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小林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2012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杜明军、徐高华、刘强、史军军、李平至本市杨柳湖景区桥头处见有十余名学生,被告人杜明军等五人上前将其中几名学生围住,采用搜身方式从被围学生身上抢得人民币300余元,被告人史军军从其中一名学生身上搜得黑色BCWAYN31直板手机一部。此时又有一名学生手持苹果手机打电话经过,被告人杜明军等上前向其索要财物,该学生欲逃跑,追赶中被告人杜明军持刀威胁,其他四被告人则殴打该学生,被告人杜明军将该学生衣服口袋扯烂并将将袋中掉出的人民币400元拿走,该学生跳湖逃脱。经价格鉴定,被抢黑色BCWAYN31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 2012年9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杜明军、徐高华、刘强、史军军、李平、邹云至本市杨柳湖景区半岛台球旁,将路经此处的被害人肖兵拦下威逼其交出财物,被告人杜明军用跳刀刺了被害人肖兵左腿一刀,其他被告人则对被害人肖兵拳打脚踢,抢得其人民币5元。当被害人肖兵被抢时,被害人甘超和张民路经此处时,被告人杜明军等又上前将甘超等二人拦住,采用搜身方式抢得被害人张民白色NCKN手机一部及人民币20元,抢得被害人甘超黑色纽维C918型手机一部及人民币21元。被告人杜明军等人实施抢劫时,丰城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立即出警,将被告人杜明军、徐高华当场抓获,被告人刘强、史军军、李平、邹云携带抢来的手机逃离现场。事后,被抢手机由被告人李平和邹云分得。经价格鉴定,被抢二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77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兵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明军、文建国、徐高华、刘强、史军军、李平、邹云目无国法,结伙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杜明军、文建国的辩护人辩称的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高华、刘强、史军军、李平、邹云的辩护人分别辩称的五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五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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