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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可否分别起诉?
作者:汪祖喜 盛婷   发布时间:2013-02-25 14:33:55


    甲乙二人驾车不慎互撞,致丙身受重伤,甲或乙的加害部分难以认定,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丙可否有权分别请求甲或乙单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分别起诉甲或乙;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单独起诉甲或乙,只能共同起诉甲和乙。

    可以分别起诉的理由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规定,债权人(赔偿权利人)有权就一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向全体或者部分债务人(赔偿义务人)请求清偿(赔偿)。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对部分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起诉 ,也可以向全部债务人就全部债务起诉,即债权人在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上具有选择权,可以对债务人分别起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程序上应为可分之诉。

    不能分别起诉,只能共同起诉的理由是:对于共同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应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不可分之诉,故因共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亦是不可分之诉。

    本人对于起诉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的诉讼倾向于不可分之诉。因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起诉时,是否为共同侵权未经诉讼,事实尚未确定,承担连带责任与否及债权人选择权也无从谈起;共同侵权成立与否经诉讼确定后,方可言及是否有连带责任之承担。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条的规定也是在确定了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后,才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提条件是法律确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起诉时应当将共同侵权人共同起诉,在经过诉讼,确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后,受害人可在执行阶段选择共同侵权人之一人、数人或全体承担承担责任。另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这一条规定,也采纳了共同侵权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观点,这样做避免重复诉讼,降低司法成本。另外如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可以在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叙明,同时在赔偿总额中扣除被放弃请求权的该部分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以显公平。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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