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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可否先对连带责任人进行强制执行?
作者:王希茜 周志春   发布时间:2012-11-19 09:00:33


    【案情】

   2011年3月,叶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装运货物至广东省东莞市,在行至东莞市某路段时,往右变更行驶时车尾与直行的何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驾的该重型厢式货车系挂靠物流公司名下。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万,叶某赔偿1万,物流公司对叶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东莞市法院在当地查询叶某银行无存款的情况下,委托物流公司所在地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分歧】

   该案争议焦点是,在肇事车主没有得到先行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对承担连带责任的物流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流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在执行中其与被执行人叶某之间并无顺序上的限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的进行选择执行一方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流公司对叶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有顺序要求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叶某还有财产的情况下,对物流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构成程序违法。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连带责任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衡平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上,连带责任应该划分为无顺序连带责任和有顺序连带责任。

   无顺序连带责任,也称并行的连带责任,即每个债务人不分先后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熟先熟后执行,除非判决连带担保财产优先执行外,可以选择被执行人执行。

   有顺序连带责任,也称补充连带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甲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当甲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则乙不承担责任,只有当甲履行不能时,乙才负连带的清偿责任。这一类连带责任在法条上通常表述为“甲承担责任,乙负连带责任”。

   该案在实际执行中,应该适用有顺序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执行。即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对叶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也就是,当对叶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够对物流公司追究连带责任。否则,法院是不能先行强制执行物流公司财产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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