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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增加三个诉讼制度的积极意义
作者:张金涛   发布时间:2013-02-25 09:21:06


    现代法制国家,民法典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仅次于宪法,而民诉法是民法典体系内的主干性法律,也是公民社会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是增加的三个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小额诉讼制度。笔者认为这三个诉讼制度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合法民诉权落实。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对公益诉讼给予明确规定。

    适用公益诉讼的前提是: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渤海溢油事故”。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2008年9月11日,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这两次重大事件,前者属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后者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后如再次发生如上述类似的案件时,我国被法律授权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但是有两点新民诉法未加以明确。一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虽然不包括个人,但这样比较笼统;二是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理。法律授权机关和相关组织在成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金后,如何分配和处理赔偿款?获得赔偿款人数及人员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没有明确。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为了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主要体现出三点:第一,提起诉讼的主体。这种第三人必须是非自己原因而未参加诉讼,如果是经法院通知而不参加诉讼的话,就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第二,提起诉讼的原因。是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不是凭空想起诉就起诉。第三,这样的案外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与以前相比省去了程序,减轻了负担。

    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在法治社会,不论争议所涉及标的额的大小,当事人都有权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以获得司法平等保护。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小额争议而言,当事人可能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利益而理性选择放弃诉讼。当前,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加速,人民群众之间小额标的纠纷不断增加,现有简易程序立法及司法解释日益呈现出滞后性。不少小额纠纷,人民群众基于诉讼成本高昂、诉讼程序复杂等原因不愿将之提交法院解决。而小额诉讼程序以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对解决小额纠纷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在实践中贯彻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小额诉讼适用案件的范围。不包括(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等。

    第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问题。笔者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不必传票传唤,但通知原告、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庭审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可予准许。

    第三,关于小额诉讼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问题。笔者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如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有需要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可在普通程序规定的15天答辩期基础上,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第四,关于小额诉讼的再审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申请再审,可从尽量让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现“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的和谐统一。

    第五,关于小额诉讼的调解问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时,要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而不能强制调解。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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