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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兴隆铺 惠济法院法官节后调解忙
发布时间:2013-02-22 10:05:51
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在商讨调解协议的最后细节。
本网讯(沈玲琴 李传林)
2013年2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朱新强和书记员马钰第七次来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村。这一次,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原告同丰食品公司向被告刘东喜支付了3000元仓储保管费后,刘东喜终于同意同丰食品公司将机械设备拉走,这起僵持了三年多的纠纷才落下帷幕。
2006年4月,同丰食品公司与案外人张平昆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然而,因郑州京广快速路施工,厂房周围交通拥堵,卫生环境恶劣不能满足生产,2010年10月,双方解除合同时因租赁费用产生纠纷,2012年2月在惠济法院调解下,同丰食品公司支付了张平昆租赁费40000元后,其同意同丰食品公司将机械设备拉走,但是,此时已租赁张平昆该厂房将近两年的本案被告却以该设备占用其承租场地为由加以阻挠。 由于该案僵持时间较长,双方矛盾较深,惠济区法院朱新强法官接手后始终没有放弃调解,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并准备上诉,朱新强法官牺牲春节假期,从大年初四到初六连续三天赶赴兴隆铺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讲法律、说道理,终因诚意而金石为开。事后,被告刘东喜对朱法官说:“朱法官,要不是看着您为了这个事来来回回跑了七八趟那么辛苦,否则我还得上诉!” 确实,细细算来,从文书送达,勘验现场到春节期间的三次调节,朱法官他们已经是七下兴隆铺了。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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