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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路村主任卖树筹款 合同无效村委会返还
发布时间:2013-02-21 13:54:30
本网讯(通讯员 周碧锋)
为补齐村里修路尚差的款项,村主任决定将村里的部分杂树出卖,并预收了买树人20000元卖树款,后因合同无效履行不能,买树人要求村主任返还预付款,遭到拒绝。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对村主任的诉讼请求,由村委会负责将预付款20000元返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东塘村委会因修路缺乏资金,为筹措资金,时任村主任王天禄与原告邓福龙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将村里的部分杂树作价20000元卖给原告。协议达成后,王天禄当场收取了邓福龙20000元卖树款,并以个人名义向邓福龙出具了收条。后因邓福龙砍树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其采伐树木的行为遭到了森林公安的制止,该买卖行为未能得以进行,邓福龙遂找到王天禄要求返还预付的20000元树款,由于此时王天禄已将收取的卖树款20000元入了东塘村委会的财务账,并用于村委会修路支出,王天禄以该款用于村务为由拒绝返款,邓福龙因此将王天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返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依职权追加东塘村委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树木买卖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未办理林木砍伐证,故该协议内容违反了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无效,当事人据此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关于该款应有谁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经手收取该款的人是被告王天禄,但考虑到被告王天禄当时系东塘村委会主任,原告当时要采伐的林木是村委会的,原告的合同相对人是村委会,王天禄在收到原告的预付款后入了村委会的财务章,并实际用于村委会修路支出,故王天禄的收款行为应视为其执行村委会事物的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东塘村委会承担,因此被告东塘村委会应承担返还原告邓福龙买树预付款2000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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