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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需要多一分耐心和真诚
作者: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2-21 09:45:36


    在接受了科班、系统的法律教育后,对调解这种纠纷解决的“土作坊”很不以为然并似乎有种天然的拒斥感。但经过查找相关的法律文献和资料后发现调解并非完全是中国式司法的独有和特色。虽然这种被誉为“东方之花”的调解制度发轫于中国,但在诉讼爆炸的时代,西方美国、德国等法治发达国家也在广泛运用和极力普及“调解制度”作为补充传统司法裁判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并非为中国独有,更不是法治落伍的象征。而且经过实习与参加具体的司法实务之后发现调解确实有其制度功用和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具体的司法实务让自己对司法有了重新的认知,对调解的制度功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笔者曾经在法院跟班实习的一个案例让笔者对法院的调解制度有了全新的认知和理解。因为深刻,至今对案情与调解的全过程依然还是历历在目。当时是因为在运输水泥的途中,司机王某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汽车翻到在河里,司机自己没有大碍,可偏偏坐在副驾驶座的水泥搬运工严某却因为不幸遇难而当场死亡。噩耗传来,严某的家属火速赶往现场,随后司机王某被县公安局交警支队拘留。车子陷进河里去了,严某的不幸遇难,司机也随着关起来了。等待的不仅是法律对王某的严惩,还有严某家属李某一家的巨额赔偿。于是乎,案件开始陷入反复谈判的僵局。在案件所有审前手续被办理完、卷宗即将移到法院之际,虽然双方的家属就赔偿数额经过数轮的谈判,但依然毫无达成合意的迹象,且谈判有陷入僵局的征兆。奇怪的是,双方的家属都不希望民事赔偿事宜进入司法程序,但又无法就死亡赔偿金等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和一致。至于个中缘由容后细说。

  承办法官了解到这种情况后,立即查找资料,询问的当事人双方家属的意见并着手组织双方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和磋商。我跟承办法官了解到严某的老公现已是残疾,上面还有年过八旬的公公婆婆,下有两个正在念书的子女。几年前,严某的老公因为在外地挖煤出事故而弄得半身不遂变成植物人。在严某没有出车祸之前,严某一直是黄家的顶梁柱,家里所有的开支都靠其来维持,而现在其突然倒下了,因为涉及到一个残疾丈夫的照顾、年迈的公公婆婆及嗷嗷待哺的两个孩子导致交通肇事王某一家必须支付李某一家巨额的赔偿款。可令事情棘手的是王某一家家境也好不到哪去,目前有个儿子刚学会走路,另外其妻子肚里还怀着一个即将生产。上面的父母也都年过六旬了。以前因为生病花了家里不少钱没有什么积蓄,就连装运水泥而出车祸的货车还是找亲朋好友借的。这样的两个家庭碰到一块,要解决附带民事赔偿无异于比登天还难。

  以常人的想法和我们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最好的选择肯定是调解并尽力达成双方之间的和解。为什么呢?因为按照法律的要求,判处肇事者司机王某有期徒刑等处罚是完全不存在法律障碍的。但把王某关进去,让其在监狱里呆两年倒是简单了事,但是监狱之外的李某和王某一家的日子却没法维持。李某一家因为严某这个曾经的顶梁柱的突然离去而举日维艰,王某一家因为王某的被关不仅失去了一个劳动力支柱,而且还将面临在其看来是天价的索赔。李某一家在出事之后,立即组织乡亲邻里三番五次的到王某一家“闹事”,其还聘请了专业律师代理案件。根据其代理律师的评估计算,李某一家向王某提出了近40万元的巨额赔偿,否则其既不火化尸体,而且还准备天天去王某住所闹事并扬言组织其年迈的双亲去县政府反映情况。综观案情,如此看来不积极促成双方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及有效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对于两个家庭都是一种灾难。承办法官与我了解到这种特殊和紧急情况之后立马进行着实民事赔偿的调解事宜。因为调解不成,不仅会刺激李某家一家三番五次因为索赔无果而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导致李某一家失去了劳动力支柱而无法维持生计。其在监狱长期呆着不仅对自己家庭是个灾难,对李某一家的赔偿亦是无任何利好。

  虽然三番五次的调解无效让我们很失望和灰心。黄、曾两家就赔偿事宜因为相差数额过大而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和一致意见。双发好像都不是不愿意进行调解。王某一家不是不愿意赔偿,李某一家也非不愿意进行调解而要致王某于死地。但是因为王某一家支付能力赔偿有限,而李某一家索赔数额巨大而导致案件的赔偿事宜陷入了僵局。后来,随着岁终年末的临近,承办法官与我均认为事情已经出现了重大转机。因为过年、春节这个重大的传统节日国人都特别重视。我们想抓住这个最后契机进行最后一搏,希望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让肇事者王某得到李某一家的谅解,以缓刑的方式让其尽力早日回归社会、参加工作。我们组织了双方进行最后一轮的磋商,双方都也都积极参与。作为被害人家属李某一方希望此次谈判能够得到期望的赔偿并认为王某一家会因为让其早点释放回家过年而拿出足够的诚意和能耐,而王某一家也是尽了最大努力配合,通过向亲朋好友七拼八凑借了24万元支付李某一家的赔偿款。虽然这个数额离李某一家一开始的要求相距甚远,但总算达成了调解。最终王某因为得到李某一家的谅解而被判缓刑得以早日重归社会。双发交接赔偿款握手言和的那一刻,我和承办法官都松了一口气,大家那会心的一笑感觉心底的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来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如若我们放弃最后一步的努力,也许案件就会就此打上死结而无法解开。调解需要多一分的耐心,多一分的真诚。没有耐心、没有真诚,像王某这样棘手的交通肇事案件是很难达成调解的。

  回想这个让人记忆深刻的案件、回望整个调解的心路历程,发现原来调解还真是另有一片天地。调解并非是毫无原则地和稀泥,而是一门技艺的展示、一种司法能力的锤炼、是一项文化和制度的传承。调解是对乡土社会的人文关怀与非正式制度回应。制度或者措施最终都是要用来解决问题的。评判一个制度好坏或者是否具有生命力关键还是像广告词说得那样:最终看疗效吧。

  在广袤的乡土语境中,法律更多的是一种后备和潜在的约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法律在乡土社会中因为权力、民间规则、民众朴素正义感等的合围下被软化。坚硬的法律被调解规则所软化、补充乃至取代。只要在法律的所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调解若能切实有效解决社会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她就是有效的,就是应当被得到认可的,就是应当为被纳入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视野。在通过正式的法律渠道无法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润滑社会关系时;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下纠纷解决规则是应当得到重视、采用和认可的。如此,作为润滑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有力调节器的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之花”也就名副其实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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