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70后”正处在人生道路的好时期。但身为中共党员的黄大天在担任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发放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防治工作补助款过程中,虚报防治员名单,骗取国家防治补助款人民币10710元而身败名裂。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起贪污案件,被告人黄大天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10710元,有悔罪表现,获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黄大天在担任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发放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防治工作补助款过程中,虚报防治员名单,骗取国家防治补助款人民币1071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大天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71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大天在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前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被告人黄大天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8日用套取的补助款支付党风廉政教材款人民币288元、“六五”普法试卷费58元。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大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的便利,采用虚列村级防治员名额的方法,非法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10364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依法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大天犯贪污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大天在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大天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1071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