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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施家暴伤小舅妻诉离 证据不足被判不准
发布时间:2013-02-07 15:29:20


     本网讯(王明新)   2月6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不准许原告张娇与被告杨明离婚。

    原告张娇称,与丈夫杨明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日生育男孩杨芸。婚后,没想到被告杨明性格粗暴,经常争吵且殴打原告,更为严重的是,2011年1月,双方争吵后,原告向弟弟求助,弟弟来劝时竟被被告砍伤。被告不思悔改,经常殴打原告,至此,夫妻双方已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杨明辩称,原告张娇所说的不是事实,双方从自由恋爱到登记结婚,经过了多年的感情考验,夫妻感情基础很深,最近全家还开开心心一起到北海旅游。夫妻之间存在争吵是很正常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娇与被告杨明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7月2日生育男孩杨芸。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张娇称被告杨明常施家暴且双方感情已破裂,应提相应的证据,但原告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经查实双方当事人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且婚后已有了孩子。小孩年仅4岁,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当事人应当多交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张娇提出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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