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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法院:法官6次敲门真情化解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3-04-23 11:06:06
本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邬吉胜)
为化解一件离婚纠纷,云南省大姚法院的法官6次走进瘫痪在床的陈正海家中,让他足不出户就打了场官司。1999年,陈正海在与他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受伤致下肢瘫痪,生活需要终身护理。妻子施梅不离不弃,照顾了他14年。考虑到双方的特殊情况,法官三次深入调查,携卷上门开庭,两次开展案件回访,一件特殊的离婚案成功化解。
施梅与陈正海均系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居委会某村农民,自幼认识。1992年2月11日,原告施梅与被告陈正海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双方感情较好,现生育二子,长子现年20岁已工作,次子15岁正在上初三。1999年1月9日,被告陈正海在与他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受伤致残,导致下肢瘫痪,不能行走近14年,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虽然经过长期治疗,被告陈正海仍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终生护理。14年来,原告和家人不离不弃,照顾瘫痪在床的陈正海某生活起居,四处为其治疗。 日久见人心。面对妻子多年的不离不弃,善良的陈正海也多次希望她能重组家庭,只要能够照顾他就可以了。可是,原告坚持说孩子太小了,怕伤害孩子。14年过去了,现在子女已经长大,夫妻双方再次谈到这个问题,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多年,符合离婚相关规定,并且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承办法官也注意到被告陈正海下肢瘫痪多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终生护理。虽然原告承诺离婚后被告的一切医疗生活费用及病故后的丧葬费用仍然由原告承担,但是,被告今后的生活道路还很漫长,不能预见的情况随时都会发生,如果处理不好,被告陈正海今后会无人照顾。 为消除原被告及家属的疑虑,承办法官于开庭前三次深入当事人家中,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原、被告家人及子女的思想工作,倾听双方的意见,调解时机成熟后,又于3月13日到瘫痪在床的被告陈正海家中开庭,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次子施梅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原告自愿负责被告的生活起居和护理,并承担被告的一切医疗及身故后的丧葬费用。 案件调解后,承办法官又两次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原被告离婚不分家,原告积极履行协议内容。法官既妥善调处了纠纷,也安顿好了案件后续可能出现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办案方式和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至此,一起较为特殊、广为关注的婚姻家庭纠纷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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