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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因房产起纠纷 法院调解双方共有
发布时间:2013-04-23 10:24:29


     本网讯(通讯员 周伟 阳国沙)   近日,广西平乐县法院二塘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发生纠纷原、被告分别为“70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影响了夫妻感情,最终妻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好聚好散。

    原告盛芳与被告李秋于1995相识恋爱,后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2月生育儿子,儿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曾协商到民政局离婚,但是考虑到小孩孩没有成年,后双方又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现在,儿子已经成年,原告盛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官接到案件后,马上送达了材料给被告李秋。于是马上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上,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姻关系期间的一栋房屋由被告所有,要求被告补偿八万元给原告。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房子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8万元给原告。了解到原、被告的意见后,双方对于离婚已经没有意见,只是对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的处理没有达成共识,于是法官根据法律条文跟原、被告阐明,因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自己拥有房屋而补偿给对方部分现金,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经过法官的阐明法律后,原、被告也达成共识,该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

    于是,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离婚,婚姻期间共同财产房屋一座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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