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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为民办事实为敛财 村官索取好处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07 08:38:09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书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为官一任的不好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却向贫困农民伸出肮脏的双手,自己也走进了牢房。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劳方良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劳方良利用其担任覃塘区石卡镇陆村村委会副主任(文书)的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以办理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手续时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分两次索取本村村民陆一民、陆日中、陆记先、陆子曰和陆白地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900元。所得赃款用于其个人和家庭生活开支。另查明,被告人劳方良于2011年8月4日退出所索取的赃款人民币139000元给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劳方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9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方良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劳方良的行为属索贿,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劳方良向五被害人索取的是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属救济款范围,对被告访亮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劳方良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应为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劳方良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139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劳方良虽然具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但是鉴于到案要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后果不是很严重,且其正在患病,需要进行治疗,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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