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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情侣以贩养吸 法庭上男子称女子系主犯
发布时间:2013-02-06 10:18:14


     本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两情侣为了赚钱吸毒,竟做起了贩卖毒品的买卖。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贩卖毒品案案作出了判决,判处被告人陈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陈越与朱育琴(已判刑)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两人都会吸毒遂商议贩养吸。后被告人陈越与朱育琴于2011年6月起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后,除自己吸食外,还将冰毒分别于2011年6月份一天下午,在其租住地方卖给胡芬与黄梅秀两人冰毒0.2克,(200元钱),胡芬与黄梅秀买得冰毒后在被告人陈越租住地方吸食了;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陈越将冰毒0.2克(200元钱)送至东乡县城豪特酒店卖给黄梅秀吸食;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陈越在其租住地方卖给胡芬冰毒0.2克(200元钱),后胡芬将冰毒吸食了;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陈越将冰毒0.2克(200元钱)送至东乡县城锦都宾馆卖给胡芬吸食;2011年11月15日,朱育琴在东乡县香江大酒店旁卖给乐金平(已判刑)冰毒2克、 麻果10粒;2011年8、9月份左右,卖给姜松冰毒0.2克(200元钱)、卖给李志伟冰毒0.4克(2次每次200元钱)。被告人陈越伙同他人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麻果)净重共计3.4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越伙同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麻果)给他人吸食,净重共计3.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越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越在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越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被告人陈越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建议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越辩称乐金平所买冰毒和麻果不是他经手卖的,经庭审查实,系被告人陈越同伙朱育琴所卖,而被告人陈越系主犯,主犯应对其行为负责,故被告人陈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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