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锦修)
请来多人一同挖树,谈妥工资,工资由联系人负责支付,结果,发生一人从树上跌下受伤的事故。2013年1月23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何胜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原告王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8363.9元的60%,即65018.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2年9月19日,被告何胜联系了原告王山等7人到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挖樟树,确定挖树工资为每人每棵300元。当天上午挖好两棵树后,何胜即组织人员将挖好的树运送到购买单位,由于事前已商量好每株2800元的价格,何胜交货后共领取货款5600元。当天下午大家相约继续挖树,轮到王山上树锯掉突出的树枝(为方便运输),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王山不慎从树上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顶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积气;头皮血肿。共住院26天,花去医疗费合计23965.9元(护理费为254元),其中何胜垫支付医疗费14300元。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山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颅骨修补术等后续医疗费用为18000元左右,王山花费鉴定费1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何胜联系原告王山等人挖树,事前谈妥挖树工资,工资也由被告何胜支付,说明原告王山等人应该是为被告何胜提供劳务。被告何胜辩称原告王山非其所雇佣,对原告跌伤致残没有赔偿义务,其辩称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原告王山明知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而坚持在树上作业,没有注意安全,其自身亦存在过错,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王山住院共花去医疗费23965.9元。误工费应参照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至定残之日。原告王山共住院26天,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均应依法按标准确定。原告王山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其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为1000元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