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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11个月罚五千
发布时间:2013-02-05 09:04:40


     本网讯(何徽)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以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犯罪行为,视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吸毒本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张凌晓不仅自己吸毒还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近日,被告人张凌晓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伍千元。

    2012年9月,被告人张凌晓为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将其位于浦北县三合镇马头村委会的住所提供给李维(另案处理)、马树强等人作为吸毒场所,时间长达二十多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2年12月1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凌晓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凌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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