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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无钱吸毒 街上行抢再次领刑
发布时间:2013-04-02 09:18:51


     本网讯(毛亚丙)   一瘾君子由于无钱吸毒再起邪念,竟然伙同他人在街上行抢,次日两人双双落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林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林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林发因无钱吸食毒品,便与被告人林龙商量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抢东西。次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林龙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林发窜到富川县富阳镇风雨桥,发现被害人王某的脖子上戴着金项链后,由被告人林发从王某后面用力扯断金项链,随后,两被告人坐着摩托车逃离现场。被抢走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43元。次日,被告人林发、林龙在富川县富阳镇大三元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林发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发、林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乘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林发、林龙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理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发、林龙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发、林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发、林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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