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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泄私愤结伙伤人被处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04 09:55:05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2月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小剑拘役四个月。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陈小剑在南昌县某公司打工,2011年10月27日16时,被告人陈小剑带两个老乡进公司应聘,公司保安要求登记,陈小剑登记完后觉得甚没面子和保安许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小剑感觉丢了面子,为泄私愤,遂于当日17时许纠集同在该公司务工的老乡甘康宗等五人进行报复。在与被害人许强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陈小剑这方有人抛出一块砖头击中许强的左眉心部。经鉴定,许强损伤构成轻伤乙级。
2012年10月4日,被告人陈小剑被抓获归案。
审理中,被告人陈小剑的家属与被害人许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22100元,被害人许强对被告人陈小剑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小剑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小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方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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