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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私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15 11:03:00
本网讯(廖国伟)
广西宾阳县的黄桐在车主黄明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走黄明自有的摩托车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致谭喻受伤。3月12日,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黄明对自有摩托车管理不善,应与黄桐连带赔偿谭喻19424.66元。
黄明与黄桐系同村叔侄关系,比邻而居。平时黄明的二轮摩托车和车钥匙随意放在自家,黄桐(无摩托车驾驶证)平时如需用车,便径直找到车钥匙将车辆开走使用,并不需黄明知晓。黄明平时对此种情况从未加以制止。 2012年7月4日,黄桐在黄明出差外地不在家的情况下,私自取得钥匙后驾驶黄明的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原告谭喻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黄桐、谭喻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黄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喻无事故责任。谭喻因该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9424.66元,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明作为肇事二轮摩托车车主,对车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明知黄桐无机动车驾驶证,违章驾车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黄明对此并未加以制止,而是对该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黄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与黄桐连带赔偿谭喻19424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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