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伍秀春 刘锦云)
28岁的无业男子程亮因醉驾小轿车撞他人摩托车,出事后哭着说:“酒虽好,切莫贪杯。”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程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2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程亮酒后驾驶桂CZY216小轿车由全州县化工三厂经水晶岗电站宿舍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水晶岗路口至水晶岗发电厂房旁公安局新址路口时,碰撞到对向停靠在左边的由廖浩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廖浩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程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被告人程亮的血液酒精浓度结果为:16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同年11月3日,被告人程亮与廖浩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程亮一次性赔偿廖浩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35980元,两车的停车费、施救费由各自承担;廖浩对被告人程亮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