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缓刑期内醉驾将路人撞成植物人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3-01-07 11:11:34


     本网讯(任万民)   人命关天,谁人不知?可对何醉醉(化名)这位80后来说,明白这一浅显道理却付出了高昂代价。何醉醉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浙江义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近日,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45253.91元。

  2012年4月30日23时45分许,何醉醉醉酒后驾驶新MN27XX号轿车,从和静县团结小区路段右转弯时遇巡逻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何醉醉停车后在交警要求检查时,突然驾车加速沿和静县城区内主街道团结路,由西向东向以时速113KM/H的速度行驶(该路段限速为30KM/H),行驶至步行街北门前时撞至道路前方正常行驶的由吴古(化名)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残疾人摩托车后侧,摩托车因受力又撞至前方停靠在路边的新MN61XX号小型客车尾部,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吴古、乘坐人王丽(吴古妻子)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后何醉醉继续驾车撞倒人行横道隔离桩驶入人行横道内,沿人行横道向东行驶十几米,又穿过人行道与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返回公路行驶,因驾驶室外左侧车门外有群众一直跟随何醉醉车辆奔跑并抓住其衣服拉扯,何醉醉才被迫停车,后交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醉醉血液中检出酒精,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204毫克,新MN27XX号车案发时行驶速度为113KM/H。经和静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乘坐人王丽身体所受伤情综合评定为重伤、吴古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偏重);经和静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被撞坏的残疾人专用125三轮摩托车6000元,小型普通客车新MN61XX车损价值3960元,总计造成财物损失10620元。

  王丽在农二师焉耆医院、巴州人民医院住院,目前为植物人。何醉醉家属事后向吴古、王丽共支付费用6262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醉醉醉酒后驾车在城区道路高速行驶,受到同乘亲属的劝阻后仍高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植物生存状态),之后又撞毁人行道护栏后在人行道上行驶,穿越绿化带后又驶回主干道路,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主观上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危害呈放任心态,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醉醉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保护他人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法院依法判决: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刑初字第2XXX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何醉醉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何醉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义乌支公司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吴古各项损失122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吴古各项损失122000元;五、被告人何醉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吴古各项损失145253.91元(已支付62627元)。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