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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角度看法院司法工作
——以湖南“两型社会”发展趋势把握司法工作 作者:崔林 发布时间:2013-01-31 11:45:58
近日,一侧《男子立遗嘱将房产留给情妇 妻子拒不交付被诉》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关注。男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赠于对其照顾护理的小三,男子过世后,小三要求原配履行遗嘱,原配拒不交付房产,为此双方打起官司。宁海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该男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在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达成协议,撤诉息讼。浙江省宁波市宁海法院这一做法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这既是站在司法的角度上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又是站在社会的角度上坚守道德与人性的价值。
法是一种社会秩序的刚性集合体,它的作用是确保经济社会向着既定轨道稳步发展,而司法工作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证这种秩序的作用性。就如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条连绵不绝的“河流”,法就是预先设定该“河流”流向的“流向图”,司法工作则是根据这张“流向图”筑起河堤,确保河流发展方向的正确性,不会因“溃堤”而改变方向。这条“河流”日复一日奔流不息的同时肯定会遇到大风、大浪、狂风、暴雨等灾害的考验。我们司法工作除了加厚、加固、加高“河堤”的同时也要站在这条“河”的全局上来把握工作,对于“地险水急”之处我们要时刻警惕,对于“平缓低矮”之处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此外,还要根据周围环境的变化,而估计暴雨、狂风等灾害来临的时间,及时做好应对的准备。因此,司法工作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要跳出司法来看司法,做好全局性的工作把握,使司法工作从一个单纯被动的社会道德的示范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社会发展的保障者,变成一个积极主动的湖南“两型社会”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开拓者,经济社会的促进者。 从湖南“两型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法院审判工作。站在司法的角度上来看审判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而站在湖南“两型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是,让社会公众明白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所得收益,起到一个“正典”的效应。让社会公众自觉遵循社会公共秩序,进一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最终达到审判案件量的减少,甚至无限趋向为零。这样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和作用就真正达到了,社会也形成为一个不再需要审判机关的理想化社会。正如《大学•传四》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说的那样,司法审判工作的目的不在于我们审结多少案件,也不在于我们化解了多少纠纷和保障了多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是在我们通过审判的社会影响,减少了多少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了多少矛盾的产生。无论我们在这一年内审结了多少刑事案件,调解了多少民事纠纷等,这只是我们尽到了工作的本分而已,对于整个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来说,没有一点哪怕半点值得骄傲的成绩、成就可言。同样当有朝一日,法官无案可审,无人可判,社会人人遵守社会秩序之时,这才是我们司法工作者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成绩和成就了。反之,如果年年审判案件屡创新高,那就需要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想考自己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职”了? 从湖南“两型社会”文化的角度看法院文化工作。如今法院的文化常分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湖南各地区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高级法院都不遗余力,加强自身这四种文化的建设。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没有力量的,争取力量,形成独具自身特色的“法院文化”。作为社会文化重要组织部分的“法院文化”,虽然在司法领域内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与社会其他行域、其他领域、其他地域的文化交流、交融、交汇还远远不够。因为只有不同行域间文化的交流,才会有本行业文化的“创新升级”;只有不同领域间文化的碰撞,才有本领域文化的“推陈出新”;只有不同地域间文化的交融,才有本地域文化的“别具一格”。司法文化与社会其他文化的交流、交融、交汇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正如当司法文化与传播文化的完美融合,才有普法文化的广泛发展;当司法文化与医学文化的有机碰撞才有“为经济把脉”的司法行为文化的创新;当司法文化与党性文化巧妙的交汇,才有“学习型法院”、“五型法院”等文化的彰显。以湖南炎陵法院为例,该院以当地甘于奉献,真抓实干的“神农文化”融入到该院的文化建设中来,通过“以民情日记”为载体,帮助困难群众,潜移默化培养干警的价值取向,形成独具特色的“神农法院文化”,进而带动全院各项工作建设的大跨越发展。 从湖南“两型社会”需求的角度看法院队伍工作。从司法角度上来看一支高素质化、高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可以有效托举起司法工作的各项工作的建设。但从湖南“两型社会”需求的角度上来看,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复杂严峻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都要求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不仅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把术业有专攻与博学多才结合起来,把深度与广度结合起来,不断学习相关的自然科学知识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学习新理论,了解新知识,开阔新视野,拓展新领域。只有这样我们司法工作者才能正确分析形势,正确看待自己,正确看待组织,为大局服务;才能正确看待群众,正确处理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以及与组织,下级与上级,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各种关系的意识和能力,克服主观与客观相分离,理论与实现相脱节的弊端,更好的为人民司法。例如,近日媒体报道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收养孤寡老人十多年的罗某与被继承人亲属股权继承遗产纠纷案件公开审理后,认定该“遗嘱”因形式存在瑕疵而不具法律效力,但内容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而具有法律效力。主审法官身怀社会责任心,娴熟运用法律知识审理案件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引起了欢呼一片,不但是普通群众叫好,法律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也深以为然。如果这位法官当初没有如此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稍有不慎则有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信的怀疑吧?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丽事业中,要求我们在司法建设上能跳出司法看司法,要有跳出的诚心,跳出的决心和跳出的信心,从湖南“两型社会”发展趋势的角度来把握司法审判的方向,从湖南“两型社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明确司法文化的多元,从湖南“两型社会”综合需求的角度来强化来司法队伍的能力,在继续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有更大作为,取得更大成绩,真正做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贡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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