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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不愿外借汽车起争执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28 14:14:03


     本网讯(胡亚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2日晚上7时许,在丰城市张巷镇风光游戏室门口,被告人胡豪因不答应将汽车借给被害人黄日远使用,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胡豪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黄日远胸部、右手臂。经法医鉴定,黄日远的伤情为重伤甲级。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豪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日远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黄日远的医药费计人民币336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日远全家的谅解。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胡豪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胡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胡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胡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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