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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挑逗女青年引发打斗寻衅滋事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25 08:38:14


     本网讯(何徽)   朋友喝醉后在酒店看到两位女青年想挑逗,但是遭到拒绝后,哥们儿结伙帮忙打斗,结果伤人被判刑。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其君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12月29日约19时,张杨(另案处理)酒后回到浦北县小江镇某酒店,见到有两个女青年进入011房间。张杨等人便敲门想挑逗那两个女青年。在011房间内的李东、刘强开门后,即遭到张杨等人的无故殴打。住在018房间的被告人李其君听到争吵声行出房间察看,当看见张杨等人打人时,便帮助张杨殴打李东、刘强。李东走出酒店,李其君伙同两个男青年骑摩托车追到浦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院内,李其君持木棍对李东进行殴打,两个男青年对李东拳打脚踢,将李东打倒在地。尔后,李其君等人强行将李东拉上摩托车带回酒店门口处,李其君等十余人或持械或用拳脚对李东进行殴打,将李东打倒在地后才停手。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李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当即给付被害人现金1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其君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其君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该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其君是致害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其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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