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卢学知)
一离异老妪与一丧偶老汉共同生活了10年,期间,男方曾独自前去乡民政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却因手续不齐未办成。后男方独自去随子女过,女方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女方到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承担扶养义务给付生活费。2013年1月24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两人不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等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2001年3月,家住该县大安乡的覃芬年近60,由于已离异,身边又无子女,后经人介绍与在下南乡医院工作但已丧偶的谭达认识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较好,但覃芬与男方子女不和。2002年2月24日谭达自行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婚姻状况证明后,到下南乡民政办申请登记结婚。因申请材料不齐全及女方没有到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民政办没有发放《结婚证》,但谭达回去后欺骗不认字的覃芬称其已办好结婚证。2012年8月两人开始分居,因无生活来源,覃芬便以自己是妻子的身份将谭达、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提供其生活费。
法院审理中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该案原被告两人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