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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未满1岁夫妻离婚 6年后女诉母增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3-01-24 09:58:30


     本网讯(通讯员 李斌)   1月23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六龄女诉母亲抚养费纠纷案。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促成母女双方达成了自2013年1月1日起由母亲每月给付女儿生活300元,全年生活费3600元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的调解协议。

    2007年4月4日,家住农村出生才几个月的卢小娟父母卢开荣与张琴在武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卢开荣与张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卢小娟随父亲卢开荣抚养,母亲张琴每月支付卢小娟生活费150元,卢小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卢开荣与张琴各半承担。父母离异后,卢小娟便一直孤苦伶仃地由父亲抚养并随父亲生活。2012年下半年,迫于生计,原在家务农的父亲从乡下来到武宁县城打工,卢小娟此时也不得不随父亲一同进城,并在离父亲务工地不远的一处幼儿园就读。进城几个月后,卢小娟父亲卢开荣发现按原先其与卢小娟母亲约定由张琴每月给付女儿生活150元的生活费水平,根本不够女儿日常生活开销,在卢小娟父亲多次找母亲张琴协商要求增加抚养费无果后,六岁的卢小娟不得不一纸诉状将母亲张琴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母亲每月再增加女儿生活费150元,合计每月给付其生活费300元。

    在处理该起抚养费纠纷时,承办法官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基于女儿生活环境已由农村变迁为县城,同时考虑几年来到物价上涨的客观事实和因素,女儿卢小娟要求增加生活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卢小娟与张琴系母女的特殊身份关系,承办法官未对该案轻易下判,而是多次入情入理、耐心细致做母亲的思想教育工作,最终母亲张琴终于明白道理,故而自愿与女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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